吴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之男女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北京吴刚律师 2025-01-23 22:28: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四条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无配偶、未结婚的男女在同居期间形成的相关财产在双方分手时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从律师角度来分析,我认为该规定不仅暗含了许多实务要点,而且还弘扬了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

一、同居财产有约定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合法的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建议同居双方在共同生活开始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约定各自财产以及共同出资购买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二、同居财产无约定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与分割,且在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以下规则分别处理:

1.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还有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归各自所有。这一规则明确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定共有财产权利。2.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的财产分割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或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法院会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共同生活情况:包括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各方对共同生活的付出情况等。

有无共同子女:如果双方有共同子女,法院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

对财产的贡献大小:例如一方主要负责经营,而另一方提供资金支持,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等投入因素。

三、弘扬了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我认为:上述新规定既明确了司法规则,同时也暗含、弘扬了以下正能量的社会价值观:

1.中国法律优先保护依法登记结婚的男女、夫妻财产,虽暂不禁止未婚同居的行为,但也不提倡该种行为,因此原则上不会参照夫妻财产共有制处理男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

2.对于执意未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中国法律不会让任何一方从中“不劳而获”,虽然原则上认定个人的财产归属个人所有,但情理上仍应综合考虑一方为同居生活、生产、子女抚养等方面作出的“特别贡献”,对该方应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办案思考

当然,上述司法解释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涵盖、解决所有的现实问题。例如,从我国《婚姻法》实施至今数年,仍然有不少男女先公开办理婚礼,后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若干年后才领取结婚证。我认为:这种“夫妻”同居与那些同时取得结婚证的夫妻同居其实只有一张纸的形式上的区别,在其他方面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那么,在上述特殊情形下,法院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这类夫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似乎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情理不容,我认为有点机械适法。因此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将来能对此类特殊情形作出最新、明确的指导意见。

【作者:吴刚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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