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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是大家频繁提及的,
所以我们开设了这个文章专栏《你问我答》
将一些常见的问题做普适性解答,分享给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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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正文:
在如今科技腾飞的时代浪潮里,科研人员手握的科技成果,犹如一把把开启未来之门的钥匙。而当这些成果走向转化之路,与之紧密相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究竟怎么申请,才能踏上这条正确的优惠之路呢?咱们这就一探究竟。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一旦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此时,获奖人在收获股份、出资比例的瞬间,并不需要马上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等到凭借这些股份、出资比例拿到分红,或者转让它们获得收益之时,才依规承担纳税义务。
就像某高校的科研团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研发出新技术,转化成果后,核心成员小李喜获一定比例股权奖励。刚拿到股权那会儿,小李不用操心交税的事儿,后续通过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赚钱了,再依法纳税。这般操作,极大缓解了科研人员的资金压力,让他们能一门心思扑在科研上。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申请所需条件:科研机构得按规矩设置审批流程;能享受优惠的科技人员,限定为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编的正式职工。
申报关键要点:授(获)奖次月 15 日之内,务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奖励单位不仅要备案,还得妥善留存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里,拿出一部分当作现金奖励发给科技人员时,允许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之后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非营利科研机构,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有了收入后,从中拨出资金奖励相关科研人员。假设科研人员小拿到 1 万元现金奖励,正常得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现在按政策,仅 5000 元计入,纳税金额大幅降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里,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
申请条件:
科技成果包含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成果转化即机构向他人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成果,且现金奖励要在取得转化收入 3 年(36 个月)内发放。
转化时要签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取得证明;机构自身要健全资金核算,别把正常工资、奖金混进现金奖励。
申报要点:发放现金奖励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要是企业或者个人拿着技术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并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是股票(权),个人就能选择递延纳税。意思就是入股当下暂不纳税,等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举个例子,小张有项专利技术,入股一家企业换得股权。入股时,小张不用交个税,将来转让股权时再算应纳税额。这政策给个人技术入股带来极大便利,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
享受主体:以技术入股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
申报要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递延纳税的,要在投资入股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等资料。
手里攥着科技成果,了解并善用这些个税优惠政策,按正确流程申请,科研人员就能在成果转化路上轻装上阵,为科技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开启更广阔的发展天地。
以上就是该问题的普适性解答啦,
当然,咱们国家太辽阔了,
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而且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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