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个网名叫“他们都叫我男朋友”的网友留言:我们这里的看守所是家属为在押人员办理银行卡,然后监室有采购机,采购之后由看守所民警用在押人员银行卡付款,之后将消费联交给在押人员确认签字。
这种模式与过去传统的代收款物、代购物品的方式有一定的进步,但与重庆“押人员在监室里直接刷脸购物,在家属的虚拟钱包中扣款”模式相比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虽然看守所管教民警总的素质较高,但从管理风险来讲,管教民警有可能获取在押人员的银行卡密码,盗刷在押人员银行卡里的人民币的可能,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过民警盗刷犯罪嫌疑人银行卡的案例。
另外,从民警代替使用在押人员银行卡的合法性来看,可能于法无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除了民警使用在押人员银行卡的风险外,保管在押人员银行卡也无法律依据,且比较麻烦。
综上,我还是觉得重庆模式好,通过搭建平台,在押人员家属捆绑在押人员信息,通过银行卡生存虚拟钱包,直接在监室里刷脸购物,然后在钱包里扣钱。民警既不接触银行卡,又不接触人民币,只将商家把物品送交在押人员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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