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读到一些律师同行在他们写的法律研究文章中会写入这句类似的“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我理解他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写入这句“声明”主要是为了避免少数不明事理的当事人或读者借机“碰瓷”,避免不必要的口舌之争和纠纷。
(莫奈 《睡莲》)
但就我个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我认为律师没有必要这样画蛇添足。因为:1.律师所写的法律研究文章本质上属于一家之言的法律论文(分普法论文和学术论文),并非接受特定委托人对其提出的法律案件或问题所作出的个案分析法律意见。
因此,律师与广大不特定读者之间仅是作者与读者的关系(非法律关系),而非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律师仅对自己公开发表的文章负法律责任即文责自负,无须对不特定读者承担法律责任。2.不特定读者对律师公开发表的法律研究文章如何理解、如何利用,是他们自己决定的事情,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法律水平,因此导致的后果理应由他们自己承担,与文章作者无法律上的必然、直接因果关系。
我相信:凡是一个头脑正常的读者,不会因为律师写的并非针对他的案件的法律研究文章而要求这个律师对他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3.如果律师在法律研究文章里写入上述“声明”是必须、必要的,那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法律研究者今后写这类文章时都要小心了,难道都要写这类“声明”?若如此,真的令人啼笑皆非。
当然了,在法律研究文章里是否写入上述“声明”,取决于作者的个人意愿和考虑,任何人无权强求。我写本文只是聊表个人浅见,权当茶余饭后谈资,仅供大家参考。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吴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