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规定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4、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5 设备外观检查应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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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应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指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
6、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所要求的规定。
7、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
8、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
一般规定
1.1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GB 12476的有关规定。
1.2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1.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规定。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1.5 塑料透明件或其他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
1.6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醒目的特殊标志。
1.7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应良好,不得松动;
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1.8 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保护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应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 拆装隔爆型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3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可使用非凝结性润滑脂或防锈油,不得刷漆;
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
5 弹簧垫圈应齐全;
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合深度:应符合规定。
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应间隙均匀、无摩擦,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应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 插头应在开关处于分断位置时插入或拔脱,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再闭合;
3 防止骤然拔脱的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3.1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防护等级应符合要求;
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应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4.1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应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应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应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
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4.5 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6 运行中的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4.7 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
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5.1 油浸型“o”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 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油面应在油标线范围内;
4 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5.2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 5°。
5.3 油浸型“o”型电气设备的油面最高温升,不应超过规定。
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6.1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 电气设备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线路,应连接可靠、性能良好。
6.2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应有且只能有一点可靠接地;
2 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6.3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不得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6.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以及要求的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7.1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
2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3 设备的外壳应光滑、无裂纹、无损伤、无凹坑或沟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4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无锈蚀;
5 设备的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应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的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损。
7.2 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7.3 设备安装时,不得损伤外壳和进线装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7.4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在爆炸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7.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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