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网贷涉嫌“套路”,近20省金融监管局发出警示

董希水 2024-10-15 04:53:27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10月9日,国家金融总局北京监管局在网管监管动态发布“关于警惕网络贷款“套路”的风险提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在通过网络贷款时遇到息费不透明、实际借款成本过高、个人信息泄露、过度借贷等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从2024年5月26日国家金融总局官网(且被中国政府网转发)发布“关于警惕网络贷款“套路”的风险提示”后,近20省金融监管局密集发出该警示,甚至还有重庆发布等地方网站配合发布类似“无手续费”“免息”……重庆金融监管局发布网贷“套路”风险提示。“可以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金融监管总局到各省金融监管局都密集发声,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网贷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对网贷平台密集敲出的警钟。集中公布了以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在刷短视频时发现一则宣称“无手续费”“无其他任何费用”的借贷广告,遂点击链接并根据页面提示下载了某网络贷款App。注册登记并填写个人信息后,王某借到了款,但经仔细核对还款明细后,发现账单后另附有一张担保费用账单,自己实际借款成本远高于预期,才明白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暗含的担保合同变相提高了实际借款成本。

【案例二】

陈某没有经受住一则网络贷款广告的低息诱惑,觉得按时还款不成问题,在消费欲望的驱使下非理性借贷,没想到还款压力越来越大。同时陈某在申请网络贷款时填写的个人信息也遭到泄露,导致其接收到大量网络贷款广告。在短期无法偿清债务的情况下,为解燃眉之急,陈某随即向其他若干个网络贷款App借款还贷,最终导致债务发生“滚雪球”效应,形成巨额借款。

以上网贷行为被监管认定套路,但实际上通过保险保单或者融资担保提升网络贷款利率几乎是行规,这个案例被监管认定“套路”后预计网贷平台和背后实际出资银行会面临更多海量的客户投诉,根据监管警示依据要求按照银行解释和回复甚至处理减免高额保费。此外案例二直接指出了目前网贷平台之间的拒量互相导流的行为,就是风险偏好低的网贷平台决绝发放贷款的客户会把这部分客户信息导流给贷款价格更好,风险偏好度更高的网贷平台,一旦导流就难免会出现客户信息泄露,这也是客户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的核心原因之一。

可以说监管提出的这2个核心案例是直指网贷七寸,一个是网贷生存最根本的利率问题,现在网贷通常都是把背后银行出资方利率限制在18%以下,自己的风险成本和利率都通过担保分润实现,这个行为一旦涉及套路,网贷平台几乎所有交易都有套路嫌疑,第二个是成本核心,因为网贷平台现在的流量也都是通过抖音投流等采购的,一旦只能自己使用而无法二次售卖变现,成本也将极大的提升。这两点甚至都可以说断了网贷平台的生路。

监管提示风险点

以北京金融监管局为例,提醒消费者警惕网络贷款“套路”,关注以下风险:

一是模糊利息费用。以“免息”“低息”等说辞营销宣传,吸引潜在消费者借款,但在实际放款时违规收取费用。除了案例一的模式以外,还有另行签订合同,要求消费者收到借款后第一时间转回“保证金”,变相收取“砍头息”;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销售,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服务作为放款前置条件,且提前还款不退还订购费用;通过App操作设置限制消费者正常还款,引发消费者债务逾期,产生“罚息”。

二是泄露个人信息。在获取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打包出售给“产业链”上下游不法机构获利,使消费者及其亲友饱受各类电话销售骚扰。

三是诱导过度借贷。蛊惑消费者过度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者在旗下的众多网络平台连环借款、以贷还贷,致使消费者负债超出自身收入水平,还款时引导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使消费者债台高筑,可能导致不良征信记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办理借款业务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借款条件,关注借款业务真实息费水平,

“套路”和“套路贷”的区别

目前监管仅仅提示的是“套路”还没有定性为“套路贷”。“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不要去享受那些你的能力还配不上的东西,更不要去追逐与道德不匹配的财富。这其实既是对网贷借款人提醒的,更是对网贷平台警示的。(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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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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