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近期正在代理几起走私犯罪案件的申诉工作,在研究案情时,笔者主要从判决书(裁定书)入手,对案件进行剖析,并考虑提起申诉的可能性。尽管案情不同,但基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特性,在提起申诉时,不同类型的案件存在类似的申诉理由,在此笔者进行综合介绍,若走私犯罪案件准备提起申诉,可予以参考。
一、考虑当事人关于申诉的态度及预期
应予注意,笔者在此用词为当事人,即在考虑态度及预期时,不仅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意见,亦需要考虑被告人家属尤其是近亲属的意见。
在于当事人进行详尽沟通前,笔者认为应先就申诉的难度进行说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提起申诉、进而令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相对较少,因此申诉系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在没有充分理由前,应慎重考虑。
同时,在经历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告人的心态或许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原本坚持无罪的态度,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为争取降低量刑,因此笔者认为沟通不仅应对点、深入,同时亦应及时传达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作分析交融。
二、申诉的基本策略
笔者认为,提起申诉与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策略应有不同。实践中,一审、二审中可以通过罪轻辩护,获得较低量刑,但若在申诉阶段,单纯提出“量刑畸重”的意见,并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提起。
故对待申诉案件,笔者认为应从证据角度出发,从原审判决中寻找证据的相关问题,并据此提起持证据角度无罪的意见。
三、从几起申诉案件考虑走私犯罪的两个申诉要点
根据笔者近期办理的走私犯罪申诉案件,整理了如下核心的申诉要点,相关要点应在申诉状中具体说明,要点如下:
1.原审证据能否证明涉案走私货物的基础价格
走私犯罪案件涉及的货物,有相当部分并没较为公开、确认的价格,典型的如通过邮递走私的散装燕窝、通过“人肉”带货入境的奢侈品等。对于此类货物,如何确定其基础价格,系证据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般案件中,确定价格有如下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相关价格鉴定中心,对基础价格进行鉴定,随后确定完税价格;其次,通过快递单据、对账单等由被告人等形成的材料确定基础价格。
笔者认为,考虑到走私犯罪中数额由于系核心问题,因此在进行辩护时,应着重关注数额系如何制定的,若在数额的基础价格上存在错误,则随后会影响到如《核定证明书》等相关核心证据,从而导致案件的证据体系出现问题。故换言之,在提起申诉时,亦应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及考虑。
2.着重关注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犯罪案件中,均会至少存在一份鉴定意见,部分案件甚至会存在多份,而每一份鉴定意见均系案件核心证据,支撑着整个证据体系。根据笔者办案经验,部分案件判决书中,存在将鉴定意见归类为书证的情况,在此应说明,鉴定意见系刑事证据体系中独立的一类证据,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鉴定意见的情况进行规定。
笔者最新办理的一起走私申诉案件中,存在三份鉴定意见:
首先,《核定证明书》,涉及到走私偷逃税额总额以及已缴纳税款等证据,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
其次,《价格核定证明书》,由相关价格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针对涉案货物的基础价格进行说明;
最后,《声像鉴定意见》,由于该案中存在部分微信语音证据,因此对此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系一起案件中的三项鉴定意见,在不同类型案件,还可能存在各类鉴定意见。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是进行辩护时的核心。而在申诉案件中,关于鉴定意见在原审是否应被采纳,则是提起申诉的核心理由之一。在此笔者再次重申,由于鉴定意见多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故对此提出申诉的意见,作为支点将有较大可能性能够触动再审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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