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合法财产遭侵害,租赁行为与损失将何公断?

生活与广角 2023-10-20 12:26:26

文 / 杨公青  章志明

请求排除妨害,侵权事实得依法确认

2017年10月,浙江省乐清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顾益益、顾双双与被告王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讼中,法院追加王晃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原告顾益益、顾双双诉称,原告系乐清城南街道旭阳小区21幢101、102室二套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其享有的所有权不应受任何人损害。……请求判令被告王彦、王晃将强行侵占并存放于原告该101、102室内的物品腾空搬出,并交回钥匙,两被告连带赔偿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期间的房屋租赁损失。

据庭审显示,2004年3月,原告顾益益、顾双双的父亲梅可汉与他人合伙投资开发乐清市中心区C-B16号地块。之后分次,至2009年与人结算散伙。散伙后,梅可汉取得乐清城南街道旭阳小区21幢101、102室二套房屋和地下室。

乐清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乐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房屋卖契等证据,证实该房屋是于2009年9月16日,由洪某林、张某龙、林某微、刘某玲等人名下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梅可汉的女儿即本案原告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8月23日,顾益益、顾双双委托父亲梅可汉将101、102室二套共计面积约400平米的房屋租赁给做商业经营的郑某登,并与郑某登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但郑某登后因各种原因只承租至2014年解约(房租租金经法院判决归原告顾益益、顾双双)。

2012年5月18日,梅可汉与搞商业经营的王金哲签订了一份《地下室租赁协议书》,将建筑面积约2000平米的地下室出租给了王金哲。租赁期限为15年,即至2027年5月18日止。双方约定租金每年交付,先付后用,以5年为一个租金计算周期,共分三期约定并租赁。

上述出租合同,履约期间的租金均由梅可汉收取。

时间到了2016年2月3日,梅可汉因病去世。可梅可汉自发病起至病重医治无效去世整整有13个月的时间,期间王彦等人多次去看望梅可汉。但梅可汉的妻子、女儿等人均从没有听说过王彦与梅可汉之间存在商讨关于上述合伙、租赁经济上的纠纷之事,庭审中也无该相关的证明证据。

梅可汉去世当日,其他战友全部到场吊唁,唯一和梅可汉最好的战友王彦没来。而当梅可汉的妻子赵孔芬一办完丧事来到地下室车库梅可汉生前的办公室时,发现办公桌抽屉、保险柜等已被人强行撬开,梅可汉生前存放于此的有关市中心区开发地块的财务账册凭证、合同文书等资料全被盗走一空。而王彦连同其弟弟王晃运来啤酒等物品擅自占领了101室、102室房屋,并更换了门锁。赵孔芬多次告知和书面通知王彦腾房归还,但却无果。

原告状告被告排除妨害一案,乐清法院经公开开庭后,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了被告王彦、王晃(王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连带赔偿原告顾益益、顾双双经济损失各14.2万元的(2017)浙0382民初4131号、4132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王彦提供的梅可汉、王彦、叶某德继续合作,该房屋系三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均非梅可汉、王彦、叶某德三人合作期间的证据,且均未涉及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等权属问题。涉案房屋由洪某林等人直接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王彦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王彦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使用。王彦辩称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之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王晃辩称在涉案房屋内存放啤酒及包装箱等物品是经过梅可汉、叶某德、王彦同意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其提供的货物销售单无销售方盖章或签名,收货地为乐清旭阳小区21幢,王晃在该幢有住房,故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王晃于2017年9月26日已经将堆放物品从涉案房屋内搬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王彦、王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彦、王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10万元。

骗搞虚假诉讼,两律师被判罚6万元

2017年6月,顾双双、顾益益双胞胎姐妹俩各自收到了一份乐清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17)浙0328民初5501号和5645号,案由均是确认《房屋卖契》合同无效。原告名字显示是6位村民。

而起诉状告顾双双的3位村民原告的代理人和起诉状告顾益益的另外3位村民原告的代理人,都是吴某银、南某二位同一律所的律师。

据案情显示,其实早在上述2017年4月20日提起诉讼,状告王彦、王晃两人排除妨害一案后不久的同年5月中下旬,身为律师的王彦就策动其他律师对该101、102室二套房屋分别动上了主意。

101室的房屋产权证是申领登记在顾益益的名下,而102室的房屋产权证则是申领登记在顾双双的名下。102室是2017年5月22日被起诉、27日立案的,101室是2017年5月31日被起诉、6月2日立案的。

两份起诉书称,原告于近期才获悉情况,深感震惊。被告及其父梅可汉恶意串通,以非常离谱的低价成交原告之房产,且未支付成交款,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宣告被告父亲梅可汉于2009年8月10日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卖契》无效,望公正审理为盼。

房屋买卖已经过去好多年了,现在怎么突然会冒出这样离奇的诉讼来呢?再说,在这之前也从没有听说和见这几位村民原告与自己提起过房屋存有纠纷想处理的事。为了应诉,顾双双、顾益益聘请了律师,并展开了调查取证。

这一调查取证,可就爆开了大事。原告本人都称没有分别起诉状告顾双双、顾益益,这起诉、立案的事他们都不知道是咋回事,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成交款未交瓜葛。经6位原告回想,原来是王彦与其他几个律师及另外几个人,先后几次到原告家里找人,谎称原有房契等合同材料丢失,现又要办理该两房屋转让手续等,而从原告处或原告家人处分别骗到了原告的身份证,有几个原告当时不想给,还被骂和受到威吓。更离奇的是有的“原告”已经去世了,也被他们吵着要去了身份证,而且在起诉书上还伪造了死者的签名和按手印。

6名原告谁也没想到,他们拿到原告方身份证后,却瞒天过海的办理起了这诉讼的事,也没人跟这6名原告要交诉讼代理费。据调查,诉讼代理费由王彦打保票支付代理律师。

被告顾双双、顾益益获知这一系列证据后,即向乐清法院呈交并申请对原告签字笔迹、指印鉴定和两案并案审理。

王彦和其他律师得知信息后,又去原告方家里找人打招呼,要原告方签字,引起原告方的强烈不满,为此他们还拿钱给原告方想求得谅解,但仍遭拒绝。因为6位原告认为自己从没有办理过起诉什么的法律文书手续,现在凭什么逼我们没啥文化的人又签字?

2017年7月14日15时,乐清法院民一庭卢法官约本案代理人南某律师谈话。据《谈话笔录》:卢:本案中,被告方辩称两个案件中的6个原告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你们代理人同第三人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修路等名义骗取签名、摁指印,部分原告并非本人签名?南:签名不是我经手办理的,需要和另外一个律师核实。卢:根据本案事实,两案6位原告需要亲自出庭,如6位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南:清楚。到时候通知他们出庭。

2017年7月20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谁知,后来明白真相的两案6名原告一个也没去出庭,法庭上除法官外只有被告一方。法院当日作出(2017)浙0328民初5501号和5645号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两案均按原告撤诉处理。

仔细看,这两份裁定书很“特殊”!裁定内容称“2017年7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其实,开庭当天,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也都没到庭,却在该两份裁定书中均未提及而被刻意隐去。

2018年6月1日,乐清法院作出(2018)浙0382司惩1号、2号两份决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两案计6人)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过程中,查明王彦与叶某德在未取得原告等6人的同意,却以6人的名义起诉,其行为系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8)浙0382司惩1号和2号两份决定书决定对王彦与叶某德二律师罚款各3万元。

两案被告认为,在庭审前被告就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原告及其代理人都不出庭也从另一面直接证明其恶意虚假诉讼的事实。在未解除代理人关系的情况下而不出庭,属违背律师职业规定的行为,也属于藐视法庭的行为。被告在开庭时也未接到法庭对此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能到庭而不能如期正常开庭的通知或事前说明。本案性质和操作过程极其恶劣,不宜适用自动撤诉或申请撤诉的撤诉处理,而应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对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人移送侦办。

两案被告顾双双、顾益益表示,其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本案涉及律师恶意编造事实,欺骗原告方当事人和骗取身份证信息,伪造签字、按指印,瞒天过海的制造文书,利用律师的职业身份和自身的原职权影响力与人脉关系,公然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目的侵害他人财产等的不法行为,但目前仍未得到相关下文。

编造房契存在纠纷、人为制造社会邻里矛盾、冒充他人诉讼之事行为败露,且遭惩处罚款后,王彦等人另以自身为原告身份亲自披挂上阵,于2018年4月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卖契》合同无效(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追加叶某德为共同原告,叶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王彦等据此主张梅可汉与被告(顾双双、顾益益)恶意串通,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卖契无效,因证据不足,难获法院支持。原告据此的诉讼请求也被判决驳回。

地下室出租人被“易主”,租赁权当何确认?

另外,顾双双、顾益益后来又发现,其父梅可汉于2012年5月18日与王金哲签订租赁期限为15年(至2027年5月18日止)的地下室,被王彦于2018年7月23日与黄某婷另签订《地下室租赁协议书》,以令人难以置信的超低价格(不足半价)租金,租赁给了黄某婷、乐清市某某汽车美容会所、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原地下室承租人王金哲在承租合同期内未交的部分租金也被王彦收走。

据此情形,2019年1月,顾双双、顾益益作为原告,起诉地下室合同承租人王金哲和黄某婷、汽车美容会所、汽车销售公司,请求判令解除王金哲与梅可汉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地下室租赁协议书》,并判令四被告共同腾空房屋并将腾空后的房屋按租赁交付时的原状交付给原告;请求判令黄某婷、汽车美容会所、汽车销售公司三被告共同承担占用期间的占用使用费(租金)209.3万余元。

“本案一审起诉及立案的案由均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却被审理成了合伙财产纠纷。”原告对此莫明其妙地说。

“一、二审都按合伙财产纠纷思路审理的,称现有证据并未发现梅可汉生前与第三人王彦已就剩余合伙体财产进行处置,故在未处置前梅可汉的相关继承人与第三人王彦对涉案地下室均享有相关权益。第三人王彦作为合伙体成员有权与承租人就涉案地下室签订租赁协议。还称我方原来与王金哲订立的15年《地下室租赁协议》‘客观上已经解除’。”

“我们认为,这是超范围审理,程序违法。本案中,王彦始终没有提起合伙纠纷之诉主张,哪来的其具有地下室合伙权属的司法认定?王彦视我方原有的15年地下室承租合同事实予不顾,强行的再签订租赁合同,重复租赁给他人,且是超低价外租,这是符合行为常理的吗?如退一万步讲,按法院审理认为王彦是合伙体权属人的话,那么他如此的行为做法又与合伙体成员谁商定了呢?他横生一枝节,与黄某婷等所签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而我方在先的地下室租赁合同双方何具‘已经解除’过?”

“‘客观上已经解除’这一认定,实属是被告没提观点主张,法官偏帮被告与第三人为其寻找理由的不成立的托词。”原告最后摊着双手说,“但我们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讼请求却都被判决驳回了,判诉不合一。”

梅可汉与⼈合伙,散伙后取得地下室权益和两套房屋产权长达数年多,梅可汉将地下室出租并收取到租金也有数年多,这些事实都没有任何争议。梅可汉去世后,地下室租赁合同及其他资料等被人盗走,王彦将地下室门锁更换,伙同他人占据地下室。梅可汉的妻子赵孔芬因受王彦方等人恫吓与殴打致膀胱痉挛症后转化急性胰腺炎而在诉讼中去世。父母双亡,留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在梅可汉战友们的压力下,王彦交出了一份梅可汉生前原放置于自己地下室办公室内的《地下室租赁协议书》原件供复印件。梅可汉继承⼈维护地下租赁债权合法权益的诉讼由此开始,长达五六年的诉讼,三起两下,已产生6份判决书。

针对地下室合同纠纷之诉,有法律专家综合了解后分析称,“1、梅可汉对地下室的实际控制权和租赁债权是合法权益。本案租赁债权系梅可汉与王金哲建立。租赁权之前系梅可汉实际控制,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梅可汉出租后收取了4年多租金,也没有任何争议纠纷。因此,梅可汉对地下室的实际控制权和租赁债权应当依法保护,不能任由他人肆意侵犯。这是本案的法律基础和法理基础。

实际控制权是合法的民事权益,本案梅可汉对地下室的控制来自于与人合伙建房,有合法的来源,具有所有权完整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过渡(初始)形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公民入住购买的商品房后尚未取得房产证;对企业、股权(代持)的实际控制等。

2、梅可汉去世后,王彦设法拿走了该《地下室租赁协议书》等资料,以该地下室同一标的物,对外另签订重复租赁合同,属于强行夺取他人的实际控制权和租赁债权,是违法侵权行为,破坏合法的民事流转。

3、梅可汉的15年地下室租赁合同(至2027年5月18日止)并未客观上已经解除。在法理上,合同解除仅存在“法定解除说”和“约定解除说”,不存在“客观解除说”。梅可汉的继承⼈也没有放弃和解除租赁关系,是因王彦侵权行为被强行违法阻断租赁关系。法院判决中“客观上已经解除”没有任何法理和法律根据,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和无理之说。法院在不同的判决中保护梅可汉的前一段租赁债权而未保护后一段(或整段)租赁债权系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法院将合法租赁债权切断保护,何据之有?法官不能肆意侵犯合同双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4、法院审理此案不应违反中 央和最高院关于溯源治理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针。将梅可汉合法的租赁权人为截断,保护王彦夺走的租赁权,是在助纣为虐,有违法治原则和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道德伦理。保护王彦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和纠纷,反而制造矛盾和纠纷。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起诉的案由和地下室的租赁权该如何公正认定。”原告顾双双、顾益益表示,“我们对地下室享有合法的实际控制权和出租债权。如果王彦认为自己对地下室享有权益,那么应当拿出证据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是如此强取。如果支持这样的行为,应当充分认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目前,顾双双、顾益益已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后事如何,让我们继续关注。

2 阅读:18

生活与广角

简介:生活来源于社会 服务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