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银行ATM机取钱的时候,把手机落在了ATM上,离开后10分钟,男子发现手机丢失,便回头寻找,结果没找到。几个月后,警方帮男子找到了拿走手机的女人,但女人说,这个手机弄丢了,找不着了。男子将女人告上法庭,不仅主张索赔手机的损失,还索赔寻找手机期间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8000元。
据了解,男子宁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某日下午,宁某从银行ATM机取完钱之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宁某就立马返回ATM机附近寻找。据宁某说,取钱后返回ATM的整个过程不过10分钟,但遗憾的是,手机还是没找到。手机说贵也不贵,说便宜也不便宜,2799元。而且买了也没多久,丢了着实有些可惜。宁某立马报警,警方和宁某一起来到银行,准备查看ATM机的监控视频,但就是这么巧,银行的监控坏了,银行表示无法查看。于是,警方又调取了银行附近路口的监控,经过比对,检查,过了大概4个月,终于找到了拿走宁某手机的女子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在4个月之前确实拾得手机。
张某还说,取完钱之后,就看了ATM机上的手机,当时以为手机是自己的,也没看,直接塞进了包里,之后又发现这部手机自己无法解锁,就觉得是自己拿错了,随后手机就随手丢在一旁了,具体手机现在在哪,自己也不清楚了。宁某当即驳斥了张某的说法,认为张某在说谎,因为案发当时,自己回到ATM机附近寻找手机无果时,立马使用另一部手机给丢失的手机打电话,电话那头提示手机已经关机。宁某还说,张某拾得手机之后,分明就是想占有。如果张某有归还手机的目的,自然可以不用关机,因为张某恶意占有手机行为,导致自己四个多月以来一直奔波,想尽一切办法寻找手机,产生了很多的交通费,以及误工费。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张某拾得手机之后,恶意将手机取走,浪费了自己大量的时间精力,并耗费钱财去找手机,张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听了宁某的说法以后,张某表示,同意购买同样品牌,型号的手机返还给宁某,但是不接受宁某的索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