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赵女士通过介绍人租了一套房子,以押一付六的方式交了4万多元钱,第二天就无意看到这套房子在紧急出售,赵女士要求退租。对方表示:想退租就要扣9600元钱。
赵女士因工作需要要租一套房子,通过介绍人去看了几套,对其中一套房子的户型和地理位置比较满意,但里面的装修风格和家具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就要求将房子里面的家具清走,还要对房子重新进行装修。
得到房东的允许后,赵女士和对方签了租赁合同,以押一付六的方式付了4万多元钱。
第二天,赵女士准备对房子重新装修时,竟无意看到自己租的房子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紧急出售。
赵女士觉得其中有猫腻,害怕自己投入装修后住进去没多久房子就被卖掉,到时候要求搬离损失会比较大,就找到介绍人要求退租。
介绍人却说,现在退租属于违约,要扣掉两个月的租金9600元钱。
赵女士一听就不愿意了,表示在签约之前没有告知自己房子在出售,而且自己也没搬进去住,不应该扣钱。
双方为这件事一直没有协商好,赵女士就找到了调解员,希望帮忙协商处理。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介绍人称,当初告知过赵女士房子在出售一事,并且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在生效中,还可以保证赵女士在居住期间不会对房屋进行出售。
赵女士坚称自己不知情,是签完协议后才知道房子在卖的,如果自己知道,绝对不会租这样一套房子,如果搬进去住,有可能随时要求搬离,她不想冒这么大的风险租这套房子,坚持要求退租。
总之,各方各执一词,也无从得知双方说的话谁真谁假,但调解员查看协议发现,里面并没有对房屋出售一事作出相关说明。
介绍人表示,跟赵女士签好协议后,就找人将房子里的家具搬离,在这方面付出了财力和人力,现在赵女士一天都没住,就要求退租,对自己来说是损失。
赵女士要求退租,无非就是担忧自己搬进去后,房子一旦被卖,会随时面临搬走的情况,对自己造成损失。
那么,赵女士在签了租房协议后,如果房子被卖掉,会要求必须搬离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赵女士在租房期间,如果房子被原房东卖掉,新房东应该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原来的租赁合同对赵女士和新房东依然有效。
就是说,赵女士在租房居住期间,不管房东将房子出售还是转让,都不影响其居住,可以居住到租房协议到期为止。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东要卖租赁房屋,应提前告知赵女士,赵女士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买房的权利。
如果房东未按规定卖房,赵女士有权请求赔偿。如果赵女士放弃买房,可以居住到租房协议期满再搬离。
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下,双方的租房协议仍然有效,赵女士退房的要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的租房协议仍然有效,赵女士可以继续履行约定,租住房子,如果要求退租,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介绍人故意隐瞒要卖房一事,还跟赵女士签租房协议,在这件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女士要求退房的原因是介绍人隐瞒房租出售这件事导致,所以介绍人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赵女士的责任。
总之,介绍人在租房之前没有告知赵女士房屋出售一事,赵女士也没有对房屋真实情况进行核查清楚,双方对此事都有一定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最后,经过协商,介绍人扣除了赵女士一个月的租金,其本人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
大家对赵女士一天没住,就损失了一个月租金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认为这件事是谁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