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夫妻带着两岁孩子去买东西,调皮的小朋友爬上了店里的零食柜,孩子父母看到了没有制止扭头挑选东西,结果柜子翻倒孩子磕破了头。家长以店里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店家赔偿13万。
事发当天,一对夫妻领着两岁的孩子去买东西,逛到散装零食区时,孩子妈妈开始挑选自己喜欢的零食,孩子在一旁无聊,就趴在柜子上往上爬,去够自己感兴趣的东西。
孩子妈妈看了一眼没有管,扭头继续选东西去了,孩子个子矮力气小,爬着很费劲,努力了半天也没爬上去,反而整个人都趴到了玻璃柜上。
孩子爸爸站在旁边看着孩子,可能觉得自家孩子很可爱,也没有上前制止,只是站在一旁看着。
当天店里客人多,店员都忙碌不已,孩子个子又矮,在各种柜子间很不起眼,因此孩子爬柜子的动作竟然没有店员发现。
孩子妈妈挑选了半天还没选完,孩子爬着爬着感觉很无聊,一直抓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也有些不耐烦,于是使劲往上爬了一下。
没想到,玻璃柜虽然有些重量,但是是直接摆放在木柜子上的,并没有固定,经过小孩子半天的攀爬,早就发生了移动,处于柜子的边缘,孩子一使劲,玻璃柜一下子翻倒了。
小孩子本来平衡力就差,事发突然没有来得及反应,随着柜子一下子摔倒在地,落下的柜子当时就砸到了孩子头上,现场发出很大的声响,柜子里的零食也散落一地,
孩子当即放声大哭起来,年轻夫妻这才反应过来,赶紧将柜子移开,把孩子抱起来,看到孩子受了伤,二人这才着急起来,赶紧将他送去救治,店里的店员听到动静也赶紧过来帮忙。
事后,孩子面部落下了一条超过五厘米的疤痕,构成十级伤残。孩子父母找到该店要求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孩子父母起诉,要求该店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有人说,这事真的不怪店家,父母在旁边都不知道制止孩子,孩子不知道他们还不知道爬柜子会有危险吗?明显就是觉得花钱了,不能自己承担,得找个人出钱。
有人说,遇到这种事该店只能自认倒霉,只要对方闹,为了以后的生意,只能捏鼻子赔钱了。
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是谁的责任?该店是否应该赔偿?
要想弄清楚该店是否需要赔钱,就要清楚他们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辩诉时,孩子父母认为,该店的柜子没有经过固定,存在安全隐患,周围也没有提示标语标明不能攀爬,而且他们在那里买东西那么久,也没有人来提醒不能爬。
因为该店的疏忽,导致孩子取东西时柜子掉落,砸中了孩子,该店应当负责。
而店家认为,自己没有在散装柜旁设立提示标语的义务,自己店里的柜子是按照统一标准摆放的,其他店也是这样放的,没有任何问题。
虽然说孩子只有两岁没有辩识能力,但是他的父母这么大人了,应当知道孩子爬柜子不安全,但是他们没有看护好孩子,也没有尽到监护职业,这件事应该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语,但是该店并没有此种动作,在孩子攀爬柜子时,也没有人过来制止,因此是存在过失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损害的安全隐患。
具体来讲,作为监护人,有保证未成年孩子安全的义务,孩子父母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小孩子攀爬柜子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但是二人都在旁边,明明看到却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柜子掉落,孩子被砸。
因此,二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为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经审理认为,该店作为公共场合,未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责任。
孩子父母作为监护人,看到孩子攀爬行为未制止,未尽到监护职责,应付60%责任。
最终,判该店赔偿孩子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但是店家和孩子父母均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孩子年纪小不懂事,对一切都充满好奇,家长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放养没错,但是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之下。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