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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于2024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重要内容如下:
主要规范了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从源头减量、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等全链条提出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构建起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制度体系。
(一)第1章 总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活动。
关于部门职责分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第2至第7章 具体举措。主要从源头减量、生产、收集和贮存、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监督等6个方面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具体举措、细化相关要求。其中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
一是聚焦建设项目这个产生建筑垃圾量最大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减量目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措施。
二是聚焦落实核准事项。规定了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业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财力资源,规定了各市(州)、县(市、区)应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再根据规划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四是聚焦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要求各地制定资源化利用配套政策,梳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清单,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并设定政府投资或控股的相关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
(三)第8章 附则。一是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在五大分类的基础上,参照省外做法,进一步归纳整合,规定我省城市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三大类,并对相关名词进行释义。二是规定施行日期。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设定有效期为5年。
《管理办法》针对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相关主体责任不明等问题,厘清各方责任,要求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从源头上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减排。为此我厅配套出台了《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等文件。
抓住核准监管。提出在产生、运输、处置环节必须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核准,并将产生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完善核准管理。
抓住资源化利用。加大建筑垃圾分类引导工作力度,建筑渣土可就近用作堆坡造景、土方平衡,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可在分类处置后用于再生产品生产。鼓励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降本增效,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包括前面提到的资源化产品最低利用比例等等。
抓住市场培育。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企业清单,推动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规范责任主体行为。
抓住信息化建设。四川住建厅已建成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正在对接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搭建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用系统,推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各类管理数据的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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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