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村委会如果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一般会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即通过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委会改正侵权的决定。但是,当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对申请人进行回复,这种不作为是否违法?此时村民又该如何维护权益呢?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乡镇政府不履职的胜诉案例。
案件事实
潘先生是重庆市某区某县某村的村民,其母亲汪女士一直在本村生活,且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地上附属设施。1980年12月汪女士去世,潘先生是唯一合法继承人。2023年5月22日,潘先生为核实该宅基地及房屋的登记信息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依法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表》,岂料,2023年5月25日该邮件因被拒收而退回。

潘先生觉得很不合理,到底谁给的村委会这样的权力,让他们如此漠视申请人的权益直接拒签退件。愤懑压上心头,考虑一番后潘先生毅然决然地委托了他们一直在快手上关注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建立委托关系后团队随即安排孙建伟律师和卜凡律师帮助潘先生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孙律师和卜律师介入该案后,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马上确定了办案方案。2023年6月11日,两位律师指导潘先生向镇政府邮寄了《监督申请书》,6月12日镇政府签收,本以为本案会迎来转机,可至今潘先生仍没有收到镇政府的回复,村委会也未向潘先生公开任何村务信息。针对此种情况,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监督申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原告。为了达到较好的开庭效果,两位律师在开庭之前进行了多次的模拟演练,也终于迎来了法庭上的精彩对决:

针对镇政府否认潘先生非本村村民,所以不予回复的辩驳,陈律师和卜律师在法庭上一一出示了潘先生拥有的本村集体经济股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回击;针对镇政府提交的在其收到潘先生的《监督申请书》后要求村委会核实申请村务公开的通知、公文处理单,以及《情况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意欲借此证明已经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两位律师马上义正词严地反驳道:情况报告与事实不符,潘先生属于本村村民,被告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回复,也未经充分调查即对原告的监督申请不处理,构成不作为。镇政府的诡辩在实力面前真的不堪一击;针对被告镇政府提交的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监督申请的回复》,更加明显了是在本案诉讼中才作出的答复,超过应当进行监督回复的法定期间,且回复内容也与事实不符。

最终区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四)项之规定,确认被告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潘先生的监督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