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不止!莆田大佬詹宗阳的薇琳医美在虚假宣传的路上越走越远

探长读贝 2024-03-13 10:40:36

202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医美速成班乱象。记者暗访调查,在花费几千元的学费后,仅仅经过6天培训,学员们便拿到了所谓的“微整形美容师高级证书”,从而成为了“整形医师”。202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不可注射的美容针,妆字号美容针或致毁容,其中海茂生物、暨肽因子生物、依圣姿生物、遇太美生物、易圣生物等企业被点名。

2024年央视“3·15”晚会还会曝光医美行业乱象吗?受强监管政策影响,地下医美机构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大型连锁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违法违规,以及医美服务纠纷还是层出不穷。

2022年4月,一美社曾发布《“躺瘦”?莆田系医美宣称的减脂黑科技,花了10万却效果不明显》一文曝光杭州薇琳医美用“身材躺瘦,人生躺赢”字眼来夸大宣传的减脂项目实际却“效果不明显”。

不止涉嫌夸大宣传,薇琳医美还存在虚假宣传。一美社注意到,上海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薇琳医美曾因虚构4篇医美笔记而被罚款20万元。

2023年11月29日,上海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违法事实:当事人于 2023年5月17日与深圳市XX设计传媒有限公司(简称“XX 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供图文内容给柠檬公司,并由XX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某APP账号内容代发服务,同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回复指定笔记评论。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XX公司服务费10600元。

截止案发,某APP中尚有涉案代发笔记4篇。现已查明,上述4篇涉案笔记,由4个不同的某APP用户账号发布,发布笔记的人员均未实际到店体验或者消费。笔记内容涉及对消费项目、消费体验、医生情况、价格等方面的正向内容,均系当事人虚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APP是非常流行的年轻生活方式分享平台,是一个生活方式平台和消费决策入口,用户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笔记的分享,记录年轻人的美好生活。该APP 用户群体与本案当事人所处的医疗美容行业消费群体高度吻合,该行业经营者的好评度对消费者的注意力、购买意愿等均会产生正向影响,是消费者衡量经营者商业信誉、品牌影响力以及市场竞争力,进而作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一美社注意到,定位年轻人生活方式分享平台主要有小红书、抖音。其中,用户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笔记的分享,记录美好生活的可能是小红书,而抖音是短视频平台。截至发稿前,一美社在小红书APP搜索“薇琳医疗美容”显示,相关图文或视频笔记还有很多。

企查查数据显示,薇琳医美在上海、北京、杭州、宁波、苏州5座城市设有医院,且由上海薇琳医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薇琳医美集团”)控股,而薇琳医美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詹宗阳。

网上有关詹宗阳的资料、报道都很少,但微信公众号“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发布的《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医疗美容专业分会换届大会暨2022医美浦江论坛隆重召开》一文提到并配图第二届医疗美容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詹宗阳宣读《聘请第二届医疗美容专业分会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另据一美社此前报道,詹宗阳还是“莆田系”医美机构——Yestar艺星整形的重要股东。持股路径为詹宗阳持有宁波智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91%的股份,而宁波智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艺星整形集团8.21%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知名连锁的医美机构基本都是“莆田系”。例如,美莱整形、华美整形的陈金秀(实控人),华韩整形的李昕隆(实控人)、林国良(重要股东),艺星整形的陈国兴(实控人)、陈国雄(重要股东)、詹妍(股东)、林长青(股东),薇琳医美的詹宗阳等均为福建莆田人。

另据媒体统计,“莆田系”主要有四大家族:陈、詹、林、黄,陈德良为莆田系“带头大哥”。其中,詹氏家族主要成员为詹国团(玛丽医院、玛利亚复产医院),陈氏家族主要成员为陈金秀(以华夏、华康、华东等名称开头的医院),林氏家族主要成员为林志忠(以博爱、仁爱、曙光等名称开头的医院),黄氏家族主要成员为黄德峰(天伦不孕不育医院、玛丽妇婴医院)。

一美社统计发现,2023年,薇琳医美旗下5家机构共被行政处罚9次,累计罚款金额31.47万元。

另据一美社2022年4月份统计,薇琳医美集团旗下5家机构合计被行政处罚79次,累计被罚金额超过370万元。如果加上2023年的行政处罚,薇琳医美集团可以说是“罚单之王”。

事实上,薇琳医美集团不止被行政处罚次数多,涉及医美服务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1月11日,有网友在黑猫平台发帖反映,其在新氧医美APP团购了上海薇琳医美486元的除皱产品20个单位。于1月9日到店使用过程中销售人员强行推销商品,让我再次支付1280元, 承诺会增加下眼险部位和除皱20个单位,一共40个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医生说这个部位是不能多打, 商家事后解释提供的是全新未拆封50个单位一瓶, 一会又说是100个单位一瓶, 实际本人看到的是并无纸外包装, 也没有在本人面前拆封。操作的护士更没有把瓶子里的药品抽完, 最终使用的含量未与消费者签字确认,只用EXCEL表格截图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商家无项目价格表且未主动提供发票。商家利用低价团购吸引消费者, 然后诱骗消费, 实际仅提供了团购中的产品并未增加, 要求退还增收的费用。

1月25日,另一网友发帖反映,其2023年12月4日在杭州薇琳医美做隆鼻手术,术前告知对于低鼻、鼻基底、鼻翼缘要同时改善并付费。术后七天拆线时就发现鼻翼缘退缩的问题没有做调整,12月18日第一次到院复查,医院告知鼻翼缘退缩就是不能改善,本人不认可投诉12315后,院方表示退还收费单上鼻翼缘退缩的费用2000元(此回应足以证明手术过程中漏做了鼻翼缘退缩),本人当时付款2.8万就是整体解决鼻子统一付款,院方在全麻情况下缩减手术项目,导致术后鼻翼情况没有改善,不愿意再次手术受罪,要求全额退款。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刘X彬与北京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北京薇琳医美)在宣传时使用“单次减少高达27%的脂肪层厚度”、“一次减少22.4%的脂肪厚度”、“一次冻掉脂肪厚度27%”等用语,而在实际的医美服务过程中又不对消费者脂肪厚度的变化进行判断,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原告(刘X彬)接受被告的医美服务,是在上述宣传内容发布之后。原告受被告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被告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被告(经营者)为原告(消费者)提供消费型医美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原告因上述原因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进行的酷塑溶脂等减肥相关项目费用、退还未进行的项目费用共计68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被告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涉及的为酷塑减脂等减肥项目,原告以全部服务费为基数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本院根据费用明细的项目金额、被告优惠方案、原告实际支付费用金额等核算数额为45500元。本院已支持原告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故原告主张三倍赔偿不当,本院以上述核算金额45500元为基数支持原告二倍数额赔偿的主张,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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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长读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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