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推送了一篇员工月末入职或月初离职,当月社保还得交吗?的文章,很多HR与员工,可能还会好奇,当月入职,公积金也需要当月缴纳吗?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公积金的这个问题。
公积金和社保不同,它不是强制缴纳的?
我们先来聊聊第一个问题,公积金是企业的强制缴纳项吗?
很多HR和员工会认为,社保是企业的强制缴纳项,而公积金并不是。
其实,公积金还真是企业的强制缴纳项。
先给大家送上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我们以浙江为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因此, 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缴纳公积金。
你知道“强制缴纳”和“法定义务”是什么意思吗?这可不是随便玩玩吓唬吓唬一些企业,对于不缴纳公积金的,涉嫌违法操作。
第二个问题,员工月末入职或月初离职,当月得缴纳公积金吗?
那么,是不是在职一天,当月公积金也得缴纳呢?
我们先来看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关于入职缴纳公积金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说实话,通过以上政策规定,笔者并没看出当月工作一天,公积金也必须缴纳的明确意思表示。
我们再去看看,各地公积金管理办法里,是否有相关规定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广州市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 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 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解读:其实,广州在发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前,曾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离职当月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时间为15天(含)以上的,单位仍需为职工缴存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看出,广州最终把“以15天为界”改为了双方协商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员工仍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公积金,广州公积金政策把更大的选择权给到了员工,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员工利益。
同时,我们也建议,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不缴纳当月公积金,用人单位应留存书面协议。
上海市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职工新调入或者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其全月工资性收入核定;存在争议的,应当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月缴存额下限)。同一月份不得重复缴存。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解读:对于是否应缴纳的问题,上海的规定很明确,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均应为员工缴纳当月的公积金。上海的这个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毕竟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当月仍有一段存续期间,从这个角度看,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当月公积金。
同时,上海也对当月缴存基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市
我们没有查到北京相关的政策文件。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曾就该问题回复: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当月仍负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如员工为月初离职,用人单位可选择缴纳半月住房公积金,或者按离职当月工作天数缴纳住房公积金。
解读:可以看出北京公积金中心的这一答复,与上海的政策规定类似,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劳动关系的依附。
同时,半月或按天数缴纳公积金金额,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浙江省
我们再看看浙江的情况。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离职30日内办理增减手续,并未明确员工月末入职或月初离职,是否须缴纳公积金。
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目前,大多省份与城市的政策与浙江类似,并未在文件里明确约定了员工月末入职或月初离职的公积金缴纳要求。如遇到此类疑问,笔者建议HR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但根据五险一金缴存义务对劳动关系的依附,笔者个人判断,如遇争议或员工投诉,实践中,各地公积金中心可能请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缴纳方式,如协商不成,可能会趋向于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离职当月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