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的流民与社会问题

行走的洛阳铲历史视频 2025-02-25 15:22:43

生存危机问题如果得不到迅速处理,就会很快转变为普遍动荡。在中国,这个过程既不奇怪,也不难解释。

部分人口无控制的流窜是一个明显的原因。遭受灾荒远离家乡的农民显然不会满足于寻找一些不现实的工作机会,或耐心地等待施舍。

当陷人极度困境而又不愿“束手待毙”时,他们就会力图自己寻求出路,去获取所需要的东西。

在中国所有的饥荒时期,在流民经过的道路和乡村,换句话讲,在比真正的灾区更广大的区域里,没有人是安全的。

1691年,俞森在一个告示中以圆滑的辞令向那些涌人襄阳的难民声明道:本道又闻府城之外一二十里地方,天色昏黑,孤客独行,多遭闷棍,虽未必确系饥民所为,但从前无此等事,今忽有之,又焉得不疑及汝等。

俞森还提醒他的上级官员,这些饥民约有40 000人之众,如不格外用心安抚,他们将“小之劫夺,大之啸聚”。

对心怀不满者聚众闹事的担忧是官僚文献中经常讨论的题目。俞森曾制订了整套计划以遣散他所被迫收容的流民。

实际上,政府建立的赈恤机构常常是表达反抗情绪最合理的地方,因为为生存而挣扎的外来者自然会集中在那儿。

《荒政琐言》的作者告诉我们,他是多么担心那些来到粥厂的无法控制的流动人群,这些人"日则就食,夜则匪窃"。

他建议尽可能建立更多的粥厂,同时他也承认,设厂的目的是:"阳以恤其劳,而阴以散其势。”

每当灾荒来临的时候,政府总会担心绝望的游荡群体会将当地民众也煽动起来;这个问题非常难办,因为很难区分这些人里哪些是真正从家乡逃荒出来的灾民,哪些是《荒政琐言》的作者所谓的以“乞丐”和“游惰”为职业的游民,他断言流动人口中有一半是后者。

确实,政府总是不得不认真对待不稳定人口问题。这些人没有合法范围内(或不明显超越这个范围)的固定约束或正常工作来维持生存。

这部分人的数量在18世纪人口扩张时期显然在不断增加,而且更严重的是,在1800—1850年经济衰退时期仍在继续增加。

那些被统归人“无赖”或“奸民”一类的人不一定是职业性的危险的社会对抗力量——如教武术者、传邪教者、杀人凶手、走私者,等等——后者对地方官员构成了强烈威胁,而前者中多数是靠抢劫和乞讨为生的无家可归的农民。

在中国北方,即使是在清前期,一定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农业劳动力,这些人有的在农闲季节不得不四处流动,有的因为失去劳动手段而完全找不到工作。

18世纪抢掠农田庄稼事件的增多看来与这些人数量的增加不无关系。这些人中大部分也就是那些在饥荒时期被描述为成群结队、"流移转徙"的人,他们时时准备充作灾民,而一旦失去了接受救济的可能即再回去抢掠。

鲁仕骥在一篇文章(时间不详)中谈到这些流荡者(他称这些人为“民之蠹")时说:"平日既无恒产,惟酗酒赌博之事。

趋而日下,遂至流为盗贼,为乞丐。三五成群,百十为党,虽在丰年,此辈大为地方之害。不幸而遇饥懂,抢夺劫掠,将无所不至矣。”

“党”这个词显然暗示着秘密团体。自然,相互监督的保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把这部分人与稳定的社会人口分离开来。

还有大运河上船民的情况,也值得注意。在清代,运送漕粮的漕船上的船工是季节性雇用的,18世纪时每条船配备约30——40个水手;

然而到雍正初,可征募到的船工只有那些无地的贫民及其他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这些人的野蛮行径在运河沿岸各省臭名远扬。

当这些人而临失业时,不管是由于“技术性”原因(船队陷入冰河中无法行驶),或是由于政治原因(由于例外减免赋税而削减船员雇用人数),他们都会转为有组织、有武装的盗匪活动。

有几篇文章明确发出警告,这些人在饥荒地区进行的盗匪活动已经在蔓延。在灾荒期间所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如安置栅栏以保护财产,组织护卫巡逻,监视那些可能成为罪犯隐匿处的建筑物,检查所有通过运河闸的船只——首先是作为粮食短缺时对付内部紧张局势的一种保护措施。

饥荒对每个入的影响显然并不一样:有的人有能力贮存好几年的后备粮食,而有的人则生存在脆弱的边缘,如果不借贷就不可能维持到下一季收获,饥荒对这些人的作用完全不同。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里,在人们对待生存危机的反应中,财产分配是一个关键因素。

分配越不平等,企图进行再分配就越困难,不论是通过民间机制,还是通过政府干预。以下在谈到土地集中问题时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一基本问题。

因为在对付灾荒的过程中,与相应于人口的可利用的粮食总量,或是官僚政府运作的技术能力等因素一样,土地分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里要强调的是,生存危机的作用不仅以财产分配结构的不平等为基础,而且(实际上是最重要的)还会导致其日趋迅速的分化,从而加剧这种不平等。

对于那些有能力囤积粮食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机会,可以利用价格上涨之机投机贩卖来牟取额外利润。

随着饥荒给富人和穷人所带来的相反结果,收入差别越发扩大,一部分人通过高利贷获取了收人——任何有粮食或货币可供出借的人都可以这样做——另一部分人则债务缠身。

同样,由于越来越多被典押的土地无力回赎或被卖断,进而加剧了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作为最后的维生手段,小农们典押了他们所拥有的一切物品——农具、耕畜、房屋、土地(如果确实仍归他们所有)。

但是,如果灾害持续下去,他们很可能会丧失这一切。当然,这种在自然灾害时乘人之危来谋取利益的手段由来已久,但它可能从未像清代那样普遍。

特别应注意到,对于当时大量投人于典当业的商人资本来说,每逢在危机时有人"指田为当",放高利贷是一种既便利又廉价的获取土地的途径。

但是,还应该区分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单纯高利借贷下的“押”地,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借贷者不能如期归还本息,土地就会落人债权人之手;另一种是"典",这看来是一种更常采用的借贷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附带回购条件的出售,因为它常常是免息的,有时甚至有可能事后找补“价格”(即同一典押物的第二次借贷)。

在后一种方式下,当交易契约签订后,债务人即将土地转给债权人"居住耕种"。人们从一些这类契约中可以看到,回购的选择期差别极大,从12个月到3年(最通常的期限)、10年,乃至60年不等;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写明期满日期。

然而,最短期限(12个月或更短)常常附带着最苛刻的条件,其支付的利息等于或超过3%的“法定”月利率12;

可以想见,对于债务人来说,这种方式的风险性同高利抵押是一样的。这种出典的方式在经济总危机时变得更为普遍。

据李文治的研究,通过“经济强制”占有土地是清代的发展特点,改变了明代贵族缙绅地主单纯通过暴力手段掠夺土地的方式。

小私有者还会由于在危急时候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卖财产而破产或被削弱。政府的许多"禁令"证明了这种情况,这些禁令企图阻止这一不可避免的过程。

在极端情况下(这个界限看来到来得很快),交易涉及人类本身。将成人和儿童出卖为奴仆、为妾、为童养媳,等等,这类做法一再受到谴责。

这种现象可以看做只是家庭财产转让的一种极端方式,是贫民为了存活下去而常常被迫采用的一种方式。

然而,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年景里的交易,常常是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了期限,带有暂时性;

另一种是危机时期的交易,这时灾荒中的幸存人口处于危难时刻,经济上的窘迫导致其破产和家庭离散。

在后一种情况下,“转让”只需在路边以少数现金即可成交,在一些场合下,还会发生敲诈勒索。

除此之外,就只有绝路一条了,例如 自杀、杀婴、遗弃儿童,所有这些都是十分令人悲痛的,但又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

到了这样的阶段,富人越富,穷人越穷,这一过程进展迅速,残忍无情,它加剧了现存的社会不平等,使之很可能达到即将爆发的程度。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