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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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可以中断,从而重新计算时效。
那么,如果采用短信、微信或催款函等方式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能引起时效中断的后果吗?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即,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采用短信、微信或催款函等方式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不能引起时效中断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但法院未及时立案导致期间经过的,时效中断吗?
最高院在《浪潮公司、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浪潮公司系于保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至于法院未立案号,而将浪潮公司的起诉列入诉前调解程序,非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决定,不影响浪潮公司已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签收了“催款通知书”,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明确:
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即使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仍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因此,如债权人忘记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一般保证人,仅要求保证人在债务催款函重新签字,不能视为保证人同意重新提供担保。
要想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催款通知书内容应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和担保的相关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才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才应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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