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中下8粒头孢杀害情妇?“头孢+酒”成功了?

诚君真健谈 2024-06-28 17:17:06

男子为摆脱情妇纠缠,酒中下8粒头孢毒杀?

媒体报道,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彭克军故意杀害王冬冬一案作出二审,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即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余元”的判决。

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检方的控告书,事发于2023年1月19日深夜11时,40岁地王冬冬被发现浑身赤裸地死于一家酒店地床上,身体已经僵硬,表明死亡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酒店监控显示,当天中午王冬冬是与一位名叫彭克军地男子一起进入酒店房间的,下午5时许彭克军独自离开房间。

警方立案调查表明,彭克军和王冬冬是前同事和情人关系,2人的情人关系已经维持3年有余。

因此,彭克军自然成了杀害王冬冬的重大,也是首要的嫌疑人。

王冬冬是怎么死的呢?

死于“头孢+酒”?

法医鉴定结果发现,死亡时王冬冬体内含有头孢克洛、唑吡坦、替硝唑和艾司唑仑等多种药物,死因可能是药物中毒死亡(但不能确定是哪种药物对死亡起了决定性作用)。

法医给出的初步判断是,王冬冬很可能是因为喝了带有药物的酒和饮料后导致的死亡。

有意思的是,公开信息中并没有披露最容易检测,也是与鉴定死因直接相关的王冬冬的血液酒精浓度,也没有给出除头孢克洛以外的其他的血液药物浓度。

至于王冬冬可能死于何种药物中毒,公诉方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付晓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只强调了头孢克洛可能的作用:

“如果正常服用药物500毫克,头孢克洛能达到的血药峰值是每毫升6.3微克。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王冬冬血液中的药物浓度已经达到了每毫升53微克,也就是说,她至少服用了8片500毫克的头孢克洛。这是一个致死的剂量。”

但是,我们知道,头孢克洛是与青霉素一样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通过与细菌的青霉素结合蛋白结合,抑制细菌细胞壁的生物合成而起杀菌作用。

由于动物细胞没有细胞壁,β-内酰胺类抗生素对人类没有损害,也就没有毒性。这也是β-内酰胺类抗生素可以使用很大剂量的原因。比如,青霉素,开始使用时的剂量近40万单位,后来使用到超过千万单位,一样安全无害。

因此,上述“服用了8片500毫克的头孢克洛。这是一个致死的剂量”的说法是错误的。

相反,唑吡坦和艾司唑仑都属于中枢神经抑制剂,通常用作抗焦虑和催眠药,也是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超大剂量使用可以产生严重的中枢抑制,甚至死亡。

而替硝唑是一种与甲硝唑同类的抗厌氧菌制剂,被认为具有抑制乙醛脱氢酶活性的作用,与酒精联用有诱导双硫仑样反应的可能。但是,跟某些头孢菌素一样,严谨的实验和临床研究已经证明,其并不会诱导双硫仑样反应。

这也就意味着,在王冬冬体内检出的药物中,真正具有潜在致命作用的不是头孢克洛和替硝唑,而是唑吡坦和艾司唑仑。

而且,这两种药物和酒精一样同属中枢抑制剂,联用对中枢抑制的作用可以叠加。尤其是,苯二氮卓类的艾司唑仑,与酒精的部分中枢抑制作用具有相同的作用机制,与酒精同服,协同作用更明显。

遗憾的是,公开资料没有透露王冬冬血液中唑吡坦和艾司唑仑,以及酒精的浓度,我们也就无从判断是否存在王冬冬是否又死于中枢抑制的可能。

“头孢克洛+酒→双硫仑样反应”?不存在

媒体的报导普遍使用了“酒中下了8粒头孢”这样的标题,暗示王冬冬可能死于“头孢+酒”的双硫仑样反应。

但是,此前我已经在多篇文章中介绍过,所谓头孢相关的双硫仑样反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除我国外的全世界,从来没有报道过哪怕一例这类的病例。

“头孢克洛+酒”则更不可能。

因为,理论上讲有可能诱发双硫仑样反应的主要是结构中含有N-甲基四唑硫醇基团的头孢菌素。头孢克洛结构中没有这个结构,连诱导双硫仑样反应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死于机械性窒息

根据彭克军的供述,他是在与王冬冬玩性游戏的过程中“用手和枕头捂住王冬冬的嘴和鼻子”导致王冬冬窒息死亡的。

医学上讲,这类机械性窒息是一种确实的可致人死亡的方式。

因此,王冬冬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的确远大于药物中毒死亡的可能。

当然了,更不存在媒体刻意渲染的死于“头孢+酒精”的双硫仑样反应的可能。

故意还是过失杀人?

有人会疑惑:同样是杀人,彭克军为什么对“用手和枕头捂住王冬冬的嘴和鼻子导致王冬冬窒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坚称自己没有下药呢?

道理很简单,警方从彭克军删除的手机信息中找到了大量他搜索的如何”下药“的信息。

如果认定王冬冬死于药物中毒,那么,彭克军就存在通过投毒蓄意杀人的可能;

如果认定王冬冬死于机械性窒息,那么就存在”玩性游戏中导致王冬冬意外死亡“的可能;即使认定彭克军通过制造机械性窒息杀人,也可能是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而不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两种罪行的刑罚处置上可谓存在天壤之差。

终审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判决,意味着法院坚持(蓄意)故意杀人的认定。

但是,对此我稍有不同看法:如果彭克军因为“我很怕她把我的家拆散”而蓄意杀害王冬冬,怎么可能在有监控的酒店内作案?而且作案时间长达4、5个小时(两人中午入住,彭克军在下午5时单独离去)呢?

因此,我更倾向于接受彭克军的辩解,王冬冬死亡的直接原因更大可能是两人在游戏过程中造成的意外机械性窒息导致。

但是,王冬冬在发生窒息晕厥后,彭克军即没有采取心肺复苏进行抢救,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对王冬冬实施医疗救治,从而导致了王冬冬的死亡——窒息晕厥后,即使呼吸停止,在开始的短时间内极大概率上心脏搏动并没有停止,及时的救治往往比突发的心跳骤停又更好的复苏成功机会。

从这种意义上讲,彭克军过失杀人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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