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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7日,由起点钠电、起点锂电、起点充换电、起点研究院(SPIR)联合主办的2024起点钠电行业年会、2024起点锂电&两轮车换电行业年会(同期举办:2024第十届起点金鼎奖颁奖典礼/CINE中国钠电展)在深圳山燕子湖会展中心A馆隆重举办,现场1500+产业链嘉宾齐聚盛会,共探行业新篇章。
7日下午,在2024起点锂电&两轮车换电行业年会——专场三:两轮车换电及电池技术专场,北测新能源 市场部总监 林振川发表了《如何应对2025欧盟新电池法》的主题演讲。
北测新能源 市场部总监 林振川
以下为现场实录:
林振川:各位下午好!我是北测新能源林振川,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欧洲新电池法。
《新电池法》包含所有的电池,无论是锂电还是钠电,无论是全固态电池还是半固态电池,都是包含的。今天要说明的是这个法案明年或者是未来的情况。
这个法案里的内容,针对2024年和2025年两个部分,条款6是物质限制,在今年的2月18号开始。条款7,是针对EV、工业电池和LMT电池碳足迹的部分,今年还没有任何的要求,预计明年针对EV电池会有要求,我们也会针对足迹部分来分享。
条款8是针对工业电池和EB、LMT、SLI回收的要求,回收部分最快是2030年,这部分也还没有开始。条款9是针对便携式性能和耐久性,最快是2028年开始,今年明年还不需要看这条。条款10,针对工业电池2WK以上,今年8月18号开始就要做提供性能和耐久性测试,性能要求最快在2028年,目前的性能要求还没有出来,不过今年要先提供性能的参数表。
接下来是便携式和LMT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这应该是2027年2月18号才开始。
条款12,是针对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性。
条款13,是针对标签、标记的要求,目前是2026年8月18号才开始。
条款14,针对有关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的信息,2024年8月18号开始就得有这个要求,LMT部分、工业电池部分是必须要求的。
条款17,合格评定程序,也是今年的8月18号,过了8月18号之后很多客户要符合性声明也是由于这条实施的开始。
条款19,针对CE标志,这部分是2024年2月18号,早期电池的标签没有标识,随着主机去做标识,电池上没有标识,但是今年电池本体必须要标识。
接下来是针对尽职调查,2024年假设运营商在欧盟营收超过4千万以上,明年8月28号开始必须做电池的尽职调查。
废电池管理,在这个法案里的要求是2025年的8月18号才开始,目前有许多的会员国已经完成二级立法,在他们国家已经生效。
还有电池护照,2027年才开始,今年跟明年尚未要求。
接下来讲碳足迹的进度,预计明年2月28号就开始,目前的法案是在欧盟的委员会来做起草。这个单位2023年的6月已经发布了关于EB报告,在2024年的6月也发布了工业电池报告。这个单位的进度没有落后,主要是卡在法案的进度部分,而不是在起草部分。
最近的进度,观察到欧盟议会的问题,这部分在欧盟议会的回复上是今年的10月24号的内容,这个内容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法案目前是在制订当中,还在和各个成员国讨论,没有问题立法的动作。这个方案的要求,EV碳足迹要求是2025年的2月28号,或授权法案或实施法案生效后12个月,以最晚日期为准)。立案要求:委员会应在2024/2/18起完成立法。因法案要求立法生效12个月或2025/2/18的二者较晚时间为准,以目前来看,因立法尚未完成,该要求势必要等立法完成后的12个月才会实施。
相关方案的部分,有关于电池法,欧盟议会持续纠正原来的电池法内容。今年的6月28号已经有一个公报,它有一个新的要求,EU2024/1781公报,这个部分是针对永续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架,修订指令 (EU) 2020/1828 和法规 (EU) 2023/1542,并废除指令 2009/125/EC。关于电池的部分有几点,比如电池护照,当初的消息是欧盟会建立一个系统,把电池护照上传到这个系统,但是今天还没有看到这个部分,以这个来看,因为这个法制订,后面应该会按照程序来做。因为这个法案最主要的是针对永续经营的部分,下面还有一个法案的内容,也是针对这个部分,是在10月29号公布,这部分是针对人员标签,这到时候可能会挂钩,在性能和耐久性或许有新的标签要求。
大家很关心的是NB授权最新清单,欧盟的授权实验室目前都还没有公布,还没有人取得授权,碳足迹必须通过第三方,通过NB授权的才可以,但是这部分还没有最新的状态。
这是标签的要求,CE标志必须由缩写CE组成,两个字母应具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且不小于5mm(除非相关产品要求另有规定)。如果您希望缩小或放大产品上的 CE 标志,则应尊重两个字母的比例。只要首字母保持可见,CE 标志就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颜色、实心或空心)。
制造商标识问题:1.法规生效日期::2024/8/18起。
2.法规内容:条款38.7及条款 41.3。制造商/进口商应在电池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寄地址、单一联络点以及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在包装上或电池随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资讯。详细联络资讯应采用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由电池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确定),并且应清晰、易于理解和易于阅读。
3.EPR要求:条款55.2。生产者应在第1款所述的登记册中登记,他们应为此提交申请,在每个首次将电池推向市场的成员国进行注册。
结论是:目前EPR在德国法国及西班牙都是完成电池法立法状态,所有的进口都必须先做EPR注册。所以做为报关公司应需做EPR注册,而电池或包装上的公司标签最好是和EPR注册公司一致,避免可能遭到查验不符合的状况。
后续如果大家有相关的问题,可以找我们进行咨询,因为法案在不断更新,在修订后可能要求又不一样。
注:本文根据速记稿件整理,未经演讲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