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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凌晨,重庆母子3人家中去世。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高度关注。是自杀还是他杀,亦或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自杀,为何还要牵连孩子一起?是交不起学费,还是经济困难走投无路,是老公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各种猜测满天飞。
面对各种各样的说法,警方于9月3日作出通报。通报称,死者死者梅某琴系在家中烧炭自杀,导致其和子女中毒身亡。警方提请大家尊重死者“放过亡者”的遗愿,不要传播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以免对其亲属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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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放过亡者”的新闻标题,有人认为这样的说法不能理解。虽然此事涉及到人家的私人生活,但是对于事发原因及过程,民众还是有权知道的。毕竟,了解真相也有助于今后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况且,对于孩子的死亡,难道她就没有一点责任吗?难道对此事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吗?
此事发生当天,小区物业管理有确认此事,但是对于死因并未有太多透露。此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于是乎,网络上各路人马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将自己的天才推理水平发挥到了极致。貌似每次出现类似事件,都会有一些人八卦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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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猜测,9月1日就要开学了,能够选择在孩子上学之日自杀,十有八九和学费有关。毕竟两个孩子的学费、书本费、食宿费等,加起来不是个小数字。有没有可能是女子无力支付这些费用而想不开呢?
也有人认为,不到万不得已,谁会拉着孩子一起走上绝路呢?所以,不能排除女子是因为经济困难,导致难以为继,无法继续维持生活,所以才会走上绝路的。
还有人推测,既然是女子一人独自带着两个孩子在家,那有没有可能是感情遭受挫折,或者是老公出轨导致其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呢?
仔细读完警方的通报内容,会发现这些猜测纯粹都是大乌龙。
死者梅某琴,现年35岁,与老公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死者一家人和公公婆婆长期在东莞打工,生活和经济收入稳定。8月6日,梅某带着子女回到梁平,打算9月1日将子女转回老家读书。8月31日凌晨,梅某琴在家中烧炭,导致自己和子女中毒死亡。
据梅某琴遗书内容显示,其之所以想不开是因为多年抑郁所扰,她表示老公人很好,同时希望“不解剖,不调查,不上新闻”。对于梅某琴自杀一事,她的父母、老公及公公婆婆均没有表示异议。#法度人间#
刚哥以为,对于梅某琴自杀一事,既然警方排除了他杀,并且逝者留有遗书,那我们应当尊重其遗愿,不有意对其进行扩散和传播。但是,关于梅某琴烧炭自杀,最终导致孩子死亡一事,仍有必要从法理上进行探讨,以惊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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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梅某琴自杀并导致子女双亡,因为无法得知更多的细节,所以只能分为三种情况逐一进行分析。
1、如果梅某琴当时采取了措施防止孩子中毒,这种情况怎么评价?
如果梅某琴当时烧炭,仅仅是想了结自己的生命,而将自己关在卧室里。后来,孩子误入卧室或者发现不对后,冲进来抢救导致中毒。这种情况梅某琴就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孩子的死应当视为意外事件。
2、如果梅某琴打算自杀时闭了门但没有上锁,这种情况怎么评价?
如果梅某琴实施烧炭计划时,并没有拉着孩子一起死亡的想法,而只是意图结束自己的生命,不过因为粗心大意没有将自己的卧室门锁死,导致孩子误打误撞进入后中毒,此时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梅某琴劝说孩子自杀,或者当时完全没有考虑孩子的安危,该如何评价?
如果梅某琴当时一心求死,并没有对和她在一起的孩子的安危进行考虑,在主观上则属于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则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当时是她劝说或者教唆孩子与自己一起赴死,则构成直接的故意。
4、梅某琴已经死亡,如果构成犯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已经死亡的人,如果生前有犯罪行为的,将不再予以追究。
此种设计,是基于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资源浪费,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考虑。所以,即使梅某琴生前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是基于其已经死亡的事实,法律规定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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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已逝,生者当珍惜当下!烧炭自杀并非个案,同类悲剧引发了人们深刻地反思,我们应该如何关注那些在生死边缘挣扎的人们。有时候,一句温暖的问候,一份微薄的帮助,都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力量和勇气,让他们放弃死亡的念头,勇敢的面对生活。
刚哥以为,考虑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稳定性等因素,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不追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还是应当查清案情并对其作出评价,这样做起码可以对世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不要违反道德和社会规范。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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