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调解新视角:区分婚前财产性质助力双方和解丨讼状元普法

讼状元 2024-12-28 11:33:38

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调解原则主要包括两点:首要目标是调解双方和好,并且要明确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接下来,讼状元小编将详细阐述这两个调解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通常发生在那些未能结婚或虽然结婚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由于双方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且往往有双方父母的实际参与,使得矛盾更加难以调和。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首要目标是调解双方和好

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而离婚。因此,如果能够通过调解使双方和好,那么婚约财产纠纷就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年轻男女对婚姻考虑不够周全,遇到问题时便想要分手。对于这类情况,首先要帮助他们冷静下来,审视双方是否真的无法和好,矛盾是否不可调和。一旦双方有了和好的意愿,同时还要努力协调双方父母的关系,防止他们因情绪对立而阻碍年轻人的和好。

(二)明确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常见的现象。一旦双方分手,关于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的问题,首先要准确判断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属于彩礼,即基于风俗习惯用于定亲的财物,那么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如摄像机、彩电等),这些与结婚紧密相关的财物,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物出现了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需要考虑支付赔偿。而情侣之间日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则不再进行处理。因此,明确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分歧,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婚约财产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到了近代,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在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的婚姻法中,均未对婚约问题作出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因此,在当代中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的解除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但是,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会发生财产关系,如彩礼等。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会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在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因此这类纠纷受我国现行法律调整。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关系怎么可能依附于一个无效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依附于另一个法律关系,那么这两个法律关系通常属于主从法律关系。但我们无法接受从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但主法律关系却无效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彩礼法律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独立性,它并不依附于婚约。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也是承认这一点的。

以上就是讼状元小编整理的有关婚约财产纠纷调解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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