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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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模式,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去与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等。
那么,委托人可对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履行提起诉讼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代理形式:
一、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委托人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因此,直接代理中,由于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那么当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委托人自然具备对该合同履行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因此,间接代理中,委托人也可以援引该条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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