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估业务备案要求细化

经济日报 2025-01-08 06:50:54

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涉及利益广、社会影响大、执业风险高、业务复杂,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实施备案制管理后,证券评估机构数量迅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共有证券评估机构279家,较2020年备案制改革前的69家增长了304%。

“此次修订印发的《备案办法》,是为了更好适应新时代、新环境下资产评估事业与证券服务行业的新要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备案办法》考虑到了宏观环境的变化、监管范围的变化以及行业业态的变化,作出相关规定。

《备案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备案管理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诚信记录等方面明确备案要求,突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健全等证券执业基本要求。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

明确备案范围和未备案执业限制。结合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市场主要关切,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便于市场理解。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

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

健全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建立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从整体上看,《备案办法》的修订对于提升证券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何代欣表示,《备案办法》在业务范围和备案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助于提升资产评估监管质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财政部将会同中国证监会切实抓好《备案办法》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包括加强对备案申请机构和已备案机构的辅导,督促指导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文件要求,逐步稳妥完成过渡;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苏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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