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男孩遭3名同学劫财杀死并掩埋尸体”的恶性事件,彻底震惊了亿万国民同胞。
此案所体现出三位未成年嫌疑犯心思之缜密老成、手段之毒辣残暴,远远超过公众的想象和心理承受极限。惨案击穿了法律和伦理的底线,肆意地挑战人性中不可或缺、弥足珍贵的的敬畏心和良知度!
问题已经发生,大众都在热切关注此案的走向,期待有关方面有所作为。但是该案的关键瓶颈,被卡在了这块:
〔1〕如果嫌犯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啥也别说,直接升堂过审,从快从重,给他们几位各吃“铁花生米”;
〔2〕但是,现在犯下弥天大罪的,是年仅13岁的初一小屁孩仨人,在我国法律中,他们被视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是被“特殊保护”的对象。
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的困局因此产生,要定他们的罪、判他们的刑,目前缺少明确的条文支持,很不容易,更别说是大家众口一词、疾声高呼的“死刑”!
公众忧虑急切之情显而易见,并衍生出诸多的疑问和困惑:
(1)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为何追责难?对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网开一面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2)未成年恶性犯罪频发趋势明显,为何我们社会在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之间,迟迟找不到一个象征公允正义的平衡点?
我不揣冒昧,以为其中主要的原因,若就现实案例情况加以审视的话,立法执法的本意没有得到彰显、法律在“扬善惩恶”方面的作用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挥,背后的执法者也就不能理直气壮。面对社会之种种局促不利的情形,令人敬畏的法也很难以大展拳脚,它也有太多的掣肘和羁绊,就像“小脚女人”一样瞻前顾后、颤颤悠悠、犹疑不决、踌躇不前,“心有余而力不足”……
每一次引爆舆情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被披露,都会快速点燃民众心头的怒火,极大地唤醒潜藏在公众内心深处的“恨意”。但是当“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鞭子甩不到侵害者身上、最后不了了之的时候,无疑又会加剧公众的失望无奈之情绪。如此反复,公众也麻木了,导致沉疴太久、积弊太深,遂成为无解的“顽疾”,亦为法治社会一道刺目的伤疤。
既然如此,就该下几味“猛药”来攻克。
“猛药”在哪里呢?也许我们要把目光投远一点,追本溯源,从法律体系上寻找解决之道。而不是“推磨式”被动应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惨剧冒出来。
毋庸讳言,大陆法系中“制定成文法”的局限性,在这类案件上很清楚地暴露出来了。是时候酌情考虑引入国际上通行也比较成功的“判例法”来革新我们现有的司法审判体系。
因为印在本本上的条文是机械僵化的,而现实社会是千变万化的。条文再如何修订,也难跟上现实的步伐。
人们都知道,法律拥有两大基本的功能:预防和惩治。
当法律的教育预防机制不能起到作用时,就应该切实发挥她在“惩戒”方面的威力了!
知名法律专家罗翔这样说过:
法律固然不能解决社会所有的问题,
但是当人们需要法律站出来打击违法犯罪、
保护良善、捍卫公平正义时,
就要保持一定的力度和刚性,
必要的惩戒才能强化改造和矫正的效果。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同时,建议不妨适度导入”公众陪审团“制度,把审判权交给陪审团投票表决。
这样“双管齐下”,
或许能有效减轻、
纾解成文法条文滞后、与社会脱节
甚至矛盾对立
所带来的司法实践困局和难题。
以上,是一个秉持良知、内心向善、尊重法律、敬畏生命、虽然身处社会底层仍“位卑未敢忘忧国”的普通中国公民对于该案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不知诸位对此有何见解和看法?期待你的热情分享……
被杀的小孩,谁来保护
一味讲情理置法于何地?罪与罚严重倾斜除了做强者还有弱者活路?太过偏私不是法无情是施烂情近乎绝情就是坑害大众
修改死刑年龄吧!下调未成年受刑年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