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住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北京市近期公布的《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居住权不得继承及同一不动产居住权设立的唯一性原则,引发了广泛讨论。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居民居住权益的精细化保护,也彰显了“一物一权”基本法律原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与深化。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其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人群在他人住宅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解决老年人养老、家庭成员间居住安排等现实问题,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而《办法》中明确居住权不得继承的规定,则是基于多重考量的结果。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初衷在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若允许居住权继承,可能会导致居住权长期悬置,不利于房屋的有效利用和流转,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从公平角度来看,居住权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继承人,若因居住权无法继承而未能获得居住保障,可通过其他途径如继承房屋所有权或协商达成新的居住安排,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最后,居住权不得继承的规定,也是对传统物权理论的遵循与创新,有助于构建更加清晰、稳定的物权关系网络。
《居住权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上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这一条款是对“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和应用。“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所有权内容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相互矛盾或冲突的他物权。在居住权领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即一个住宅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居住权。
这一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居住权设立的明确性和排他性,避免了因居住权多重设立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为居住权的登记和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标准和依据,提高了行政效率和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同时,它也鼓励了房屋所有权人在设立居住权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合理规划居住安排,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从而形成居住权的共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允许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居住权,满足多样化的居住需求。同时,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既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居住权关系的动态调整提供了法律途径。
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制度,不仅要求权利人及时履行登记手续,确保居住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要求登记机关加强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种灵活性与规范性并重的制度设计,为居住权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北京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居住权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居住权不得继承及同一不动产居住权设立的唯一性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居民居住权益的精细化保护,也彰显了“一物一权”基本法律原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与深化。随着《办法》的逐步实施和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居住权制度将在保障居民居住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