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迷雾:丹化科技被指证券虚假陈述,1.33亿赔偿案揭秘

小士自媒体 2024-08-31 09:48:46
  8月13日晚,丹化科技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上市公司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1.33亿元。 针对吉林丰成顺认为丹化科技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违规:吉林丰成顺提出的诉讼点主要集中在丹化科技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可行性报告》《收购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上。特别是关于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的合理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吉林丰成顺认为这些关键信息未得到充分披露或披露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项目效益测算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吉林丰成顺还指出,《发行预案(修订)》中对“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这些指控如果成立,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基础。 预测信息的风险提示不足:在《关于审查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丹化科技对通辽金煤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和产量的预测信息,未充分提示影响这些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所依据的假设被指明显不合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这同样可能构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丹化科技的回应:尽管丹化科技在公告中坚称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分或处罚,但这并不直接回应吉林丰成顺的具体指控。最终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还需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证券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证券发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这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一个基本理念。离开这个根本性认知,就难以对现代证券市场基本理论做出较为准确的阐释。 我国立法机关修订完成的《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称“新司法解释”)均未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虚假陈述归责原则作出差异化安排。 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欺诈发行的损害赔偿诉讼,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市场不是面向一般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而是具有风险分析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已有定增投资者胜诉案例。 目前本案处于庭前调解阶段,这意味着双方仍在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案件将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裁决。
0 阅读:3

小士自媒体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