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受托代办丧事竟“花”光23万遗产,继承人找上门:这钱能要回吗?

中国法院网 2025-04-14 09:50:51

明明是出于信任,

才委托对方代办丧事,

却没想到,

对方竟将23万元遗产全部用了个精光,

合着不是自己的钱,

一点也不心疼?

案情简介

年逾八十的王炳贤和张凤和夫妇是村里的五保户,没有生育子女。平日里,王老爷子和张老太两边的亲戚都对他们的生活有所照顾。

2024年1月,王老爷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本相濡以沫的老伴骤然离世,张老太禁不起如此打击,不小心摔跤后就卧床不起,不出一个月就撒手人寰。

张老太去世后,两边亲戚经过清点,发现老人留下23万元遗产。

两位老人都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和谁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老爷子先去世,按照继承第一顺位,其遗产全部由老太太继承。现老太太去世,因无子女,其兄弟姐妹也先于其死亡,故其所有财产可由其侄子代位继承。张洪兵等张氏子侄作为张老太的旁系血亲,在张老太无直系血亲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王老爷子的侄子王义为人能干、处事周全,先前王老爷子的丧事由他操办,方方面面都料理得很妥当。因此,在商议怎么处理张老太的遗产以及丧葬事宜时,张洪兵等人商量后决定由王义代为保管张老太的20多万元遗产,并负责操办张老太的丧葬事宜。

王义接到了这一托付,心里却并不得劲:王老爷子走在张老太的前头,两人又都没立遗嘱,按照法律,他对遗产没有继承权。他想着自己接连操办两场丧事,其中的辛苦自不必说,平时自己对两老人也多有照应,怎么说也应该分得一部分钱。

张洪兵在托付王义时,提醒他按照农村丧事标准办理,不要超过之前王老爷子的丧事标准。

王义脸上不露声色,心里却有了主意。对张老太的丧事,王义一改之前中规中矩的做法,大操大办,即便张洪兵等张氏子侄后辈屡次提出反对,王义都置之不理。最后账单显示,张老太的丧事总共支出高达23万余元,其中包括王氏宗亲守夜费40000元,高档香烟15条15000元,高档白酒15箱70000元等费用。

张洪兵等人见丧事账单如此离谱,一气之下以张老太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王义返还其占有的张老太遗产,王义则表示自己受托处理丧事,已经将钱款全部支出,未有剩余。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管理人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王义受张洪兵等人委托代为保管张老太遗产、料理丧事,具有了张老太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应当依法合理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即其操办张老太的丧事须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开支。在两边亲戚已有分歧的情况下,更应当对遗产如何用于丧事征得继承人的同意。

现有证据证明继承人事前已经提示丧事餐饮标准不要超过农村通常标准,在此情况下,王义仍然在丧事中开销20余万元,显然属于铺张浪费,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根据王义的过错,酌情认定由王义向张洪兵等人赔偿守夜费和高档烟酒款的50%共计62500元,以平衡双方利益。

王义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义对遗产并无继承权,即便受托代为保管遗产以及操办丧事,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也应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王义在操办张老太的丧事过程中,向王氏宗亲支付守夜费40000元,明显过高;办丧事的70000元酒和15000元的烟支出,属于高档烟酒,根据逝者生前的农村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以及本地农村同类事宜的通常消费水平,也不符合本地城镇的一般消费水平,已明显超过正常合理的范围,上述开支行为已属于铺张浪费,扩大损失,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王义经手先后处理两位老人的丧事,辛苦程度也毋庸置疑。但是,关于遗产的处理,首先逝者并无遗嘱确定全部开支于丧事,既然王义是受人之托,就应在合理范围内支出,符合一般消费水平或者“客气点”略高,而不是明显铺张浪费,更不应倾向将遗产资金全部用光,且原告在事前已提示丧事餐饮标准不要超过常规农村消费标准。

遗产管理人故意违反法定职责对遗产擅自处分或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毁损,遗产价值减少,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王义擅自铺张浪费消耗遗产的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了张洪兵等人继承和遗产分配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高 雁 吴振宇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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