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学校春节期间放假13天
学校能以“放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
拒绝支付教师工资吗?
基本案情
卢某是一家培训学校的英语老师,2024年3月卢某离职后,因工资支付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学校仅支付了卢某2024年1月底以前的工资,2024年2月份的工资未全额支付。

卢某认为2月春节假期系学校统一安排,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2月份全额工资,仲裁部门支持了卢某2月份全额工资的请求。培训学校不服,认为卢某2月份放假13天未提供劳动,仅同意支付卢某到岗16天的工资,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在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假期时间超过法定春节假期时间,被告卢某2月份到岗时间仅为16天,余下的13天未进行劳动,但并非卢某本身原因造成,系原告安排被告放假所致,故被告卢某2月份不存在缺岗情况,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额工资。
法官说法
停工原因与合法性:本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该培训学校因春节假期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符合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工资支付义务:停工期间工资标准,春节假期属于培训学校单方安排的停工停产期,且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培训学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该月全额工资。
劳动者遇类似欠薪情形时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调整生产结构、因经营需要等情形安排停工停产的,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法律规定,不得以“行业惯例”或“自主经营权”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遇类似欠薪情形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全额工资。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供稿:漯河市召陵区法院 刘 蕾、孟娜娜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