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房屋赠与子女,体现了老一辈对年轻人的关照和支持,也是出于赡养的需要。实践中,不少老人与子女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要求获得房产的子女在尽到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当子女未按照约定完成义务时,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案,法院认定受赠人未完全尽到约定的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
杨老太与老伴有三个儿子。2018年老伴去世后,共有房屋由杨老太单独继承。2021年,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杨老太与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二儿子及其子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杨老太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赠与二人,但杨老太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二人需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否则杨老太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签订后,二儿子查出身患癌症,房屋登记到其子一人名下。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杨老太饮食起居均由二儿子一家照料。后二儿子一家欲搬至东城区居住,便向杨老太提出在东城区为她租住房屋继续进行照顾。但杨老太认为,自己已经80多岁,需要长期稳定的居所,遂拒绝了租房的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30万元后,搬至东城区居住。不久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居住。
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及其子诉至法院,以二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自己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其另外二子作为杨老太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二人为原告。
庭审中,二儿子表示,其一直在尽心尽力照顾杨老太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即使自身身患癌症,也未懈怠。孙女到了上学的年纪,儿子夫妻俩都在上班,也需要老人的帮助。为了解决问题,其向杨老太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为其租住房屋,但遭到拒绝。杨老太提出让其子辞职、一家专职照顾,该要求不考虑现实情况,超出合理预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将案涉房产赠与二人,同时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二儿子及其子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与杨老太相邻生活并进行赡养照顾。后二人因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照料等方案,被杨老太拒绝,二人遂搬离,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故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合同履行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且孙子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生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谭梓为 杨晨晖)
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应当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本案审理法官介绍,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种法定撤销权在法律层面上让赠与人可以“反悔”,能有效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受赠人的行为,确保受赠人履行自身义务。一旦受赠人未依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在受赠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的情形下,从公平原则和维持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应结合受赠人的义务履行情况来确定撤销赠与的范围。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部分撤销杨老太对二人赠与房屋的份额。
法官提醒,老人在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写清居住权设立、子女承担的义务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赡养老人系每一个成年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受赠人,更应依照赠与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尽己所能照顾好老人,让老人能安享晚年。在附义务赠与中,可能发生子女与父母对赡养标准或者方式理解不一的情况,此时对义务的设定,应综合考量老人的养老需求、子女经济实力、现实情况等,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立合理可行的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