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法定行政主体批准后,虽对收回的住宅用地未作出注销处理,但该完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审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2020)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注:2020年1月1日之前,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经济合作社收回社员李某的5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公共通道使用,李某不服该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等而引起的纠纷。
经查,李某因兴建房屋,自1999年申请取得使用村内空闲地150平方米作住宅用地,并于2001年12月4日经镇规划所审核对该处住宅用地中的96平方米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李某按照规划兴建了用地面积为96平方米的住宅楼。剩余54平方米的土地一直闲置。
因规划变更、公共利益需要,经济合作社决定收回李某宅基地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村集体公共通道,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国土资函《关于经济合作社申请收回李某建造房屋所空置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县人民政府作出县府办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合作社申请收回空置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作出同意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意见、批复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市府[2013]71号《县人民政府印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关于为实施镇村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虽然县国土资源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收回李某闲置54平方米住宅用地未作出注销处理,但该完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瑕疵,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提出的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函《关于经济合作社申请收回李某建造房屋所空置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市府办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合作社申请收回空置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只看到收回宅基地,没见着分配宅基地的,n弄最后一无所有
一天天说民主问过平民了吗?整天叫专家讲道理水军点赞就是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