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市玉山县一租房纠纷,本来是一件很小的租房事件,现在闹得全国人民皆知。房东郭某一顿猛虎操作,令人惊艳的“探照灯式定损操作法”,让人们惊掉下巴,这也成为这件事的发酵点,全国网友都惊呼,如果房东都如江西玉山县这位房东这样操作,谁还敢去租房。而后,租房户本来是1200元的房租,结果房东要求租客赔偿10884.95元。
原来租房户是陈某、吴某两家人,因为房东郭某嫌住在楼上的孩子吵闹,于是双方闹得不愉快,本来签了半年的租房合同,租房户就要求提前退房。于是房东郭某提着灯定损,而租房户看到这样,认为是房东故意找茬,当然不同意房东的赔偿要求。后来,村委出面协调,租房户陈某、吴某各赔偿2000元,一共是4000元。两位租房户平白无故赔了4000元,他们感到很憋屈,于是有人把这件事发到网上,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有的网友还发明一个新成语“提灯定损”。
我们知道,人们所住的房屋,在住宿时都有一些正常的磨损。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正常磨损并不是租户的过错。它是由于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使用和时间的流逝所导致的。例如,墙壁上的小刮痕、螺丝孔,或是地面上轻微的磨损,这些都是在长时间使用中自然形成的。毕竟,房屋作为居住空间,其本身就承载着生活的痕迹。
然而,对于家居内的大件家具,如床垫、沙发和椅子等,虽然它们在日常使用中也会出现磨损,但租户仍需对其加以爱护。这些家具是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的物品,过度使用或不当保养都可能导致其损坏。因此,租户在使用这些家具时,应尽可能保持其原状,避免不必要的损坏。
此外,对于房屋内的装饰性物品,如壁炉、特制家具等,这些通常都属于高档物品,一旦损坏,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进行修复或替换。因此,租户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更应格外小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现在问题在于江西玉山这位房东就打破了众多网友的认识,把平常我们所说的正常磨损定为人为损坏,竟然现场打着“探照灯”找破损点,只见他提着强光灯在椅子、桌子、墙面上找磨损痕迹,甚至连床板也不放过。他的这种“提灯定损”的做法滑稽又可笑,也是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人们都斥责他“讹人”,但房东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对此,我们请张律师从法律角度发表他的一些看法。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我们在租赁房屋在退租时,一般情况下都会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正常磨损的话,一般房东都是认可的,这里正常麻损包括地毯上有几个小污渍、地板上的几处刮擦声或有些丁当声、地毯或硬木因阳光照射而褪色的颜色、肮脏的灌浆、宽松的门把手、浴室设备上的银光开始磨损、尘污、肮脏的窗帘、墙上的小钉孔(除非太大)、在烟雾和一氧化碳探测器中,电池老化、窗帘、油漆或墙纸因老化或日晒而褪色、破碎的灯泡、正常污垢和磨损的地毯、因正常使用而引致的水管问题,等等。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的房子,房东发现有破损而需要租客负责的的地方,如:地毯上有大片污迹或有烧灼痕迹、墙上有个洞、墙的油漆上有蜡笔涂鸦或搬家俱蹭的划痕、门上有个洞或链片掉了、窗帘烂了或有大片污迹、洗手池或浴池被砸了个坑等等。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房东和租客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查,有必要的话,可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一般况下,租赁期满,如果房屋没大的问题,只是正常磨损的话,房东一般都不会“提灯定损”。现在问题是,当初江西玉山县这位房东与租客的租赁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具体约定,如何赔偿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来履行,而不是故意“提灯定损”故意找茬,不然不仅有失诚信公平原则,损坏个人信誉,甚至还会出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