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中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即便是补签,但仍需要支付之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且覆盖了应当未签订的劳动期限,没有给劳动者带来损害,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多数地区司法实践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但第二种观点在部分地区案例中也能看到,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冲突的问题,具体问题还要具体看待。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决定好是否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和提高工资待遇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的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并且默认继续用工的话,就会带来经济补偿或者双倍工资的赔偿风险。
如果仅仅是赔偿双倍工资,还算幸运,最怕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未续签期间发生了工伤,那公司要承担的损失将更严重。
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