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因个人在微信发布“谣言”之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了拘留9天的治安处罚。对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于是便有了如下这精彩的一幕。从庭审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律师所言有理有据,对法律掌握的也是恰到好处,因此得到了很多网友的高度赞扬,大家纷纷表示:无论这场官司打赢与否,首先都要为这位律师的精彩辩护点赞。然而从这个案件之中,也同时引发几个社会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认真思考。
首先,我把这位律师的辩护词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公安机关想拘留几天,就拘留几天,太儿戏了。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因而不能这样对待人民,不要让人民寒了心。对于证据十七当中的决定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是我们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但是我们不认为其合法性。之前讲到过的理由呢,我们在此不再重复。我们主要想说明一点的是,从这个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来看,是说谢某某使用微信在相关的群内散布了这条微信内容,这是一个事实,我们没有异议,确实是当事人本人发布过这条微信。
但是将这条微信认定为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这个我们坚决不认可。既然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办案单位,你说他发布的内容是谣言,这个举证责任在于你们。你必须要证明,他发布的每一条内容都是谣言,如果说证明他发布的内容是谣言,你就必须证明在全社会不存在前赴后继变更土地资产转移、官商勾结的这种情况。有没有存在前赴后继变更土地资产转移、官商勾结的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都是大量存在,所以才有反腐败斗争。你们说这个谣言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那你们就必须证明他的这条微信内容对哪一个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以及造成了什么具体的危害后果,这个也需要举证的。
我们不能说他发布一条内容,这个就是危害后果,这个肯定不行。因为行政诉讼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必须要有客观的证据。那么本案被告仅能够证明说原告发布上了微信,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是谣言,而且不能证明他的这个微信内容扰乱了公共秩序,因而明显处罚的依据不足,应该予以撤销。另外,被告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罚标准是5天以上,10天以下。那么被告做出了拘留9天的处罚,很明显是处于情节较重的情形,那你就必须要说明你的量罚适当,说明别人的情节确实较重。
而这个并不是我们执法单位拍脑袋决定的,更不是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具备一定的处罚依据,即便是自由裁量权也必须要说明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外一个案例,根据这同一条微信黄某某起诉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中,也是拘留了9天。黄某某也是发布了这条微信,但是黄某某做出拘留9天的处罚,公安机关是以他在6个月内曾经受过处罚而产生的加重情形。对于本案而言,谢某某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也没有在6个月内受过处罚,也同样被拘留了9天,依据是什么?这个必须要说清楚。不然的话,我们公安机关想拘留几天,就拘留几天,这就太儿戏了。
以上就是这位律师的辩护词,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位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也非常激烈。其实长久以来,我们的执法机关一直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很多案件的定性不准,或者说是情节的标准不够清晰,导致一些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操作空间。而这种可操作空间的存在,对法治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也会滋生腐败现象。这种现象其实跟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相像,同样一个案件,说你认罪态度良好和认罪态度不好,就可以自由把刑期增减几年。我们试想一下,对一个普通人来说,一生能有几个几年啊?也正是因为如此,近些年检察机关推出了量刑建议权,而这种量刑建议权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不仅给检察机关增添了巨大的压力,也给法官判案带来了一个无形的枷锁。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有网友赞扬这个律师的大无畏精神,并说:挑战权力需要很大的勇气,我一个曾经的律师同事就是这样的性格,有他们的人在酒桌上劝过他,可惜好人不长寿,去年因病去世了。不知道我们这句话之中能够听出来什么意思,但是我至少听出了几层意味。一是同事劝过他,也就是说大多数律师还是不敢向权力发起挑战的,他们只能随波逐浪,在当前复杂的社会之中混一口吃的。二是律师之中确实有一些大无畏的人。而这些人往往显得鹤立鸡群,虽然表面上得到了别人的钦佩,但是实际上我敢说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律师同行),都认为这个人太傻。三是就目前来看,既然这些律师如此担心,那就足以充分说明我国的司法环境仍然不容乐观,里面仍然存在大量的利益输送问题。
所以说,从总的来看,加上近些年来网络上多次曝光某些律师被法官驱逐出庭,也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系统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在我看来,之所以现代很多律师在老百姓的心中并没有太多的好感,本身并不是律师的问题,而是受当前司法大环境的因素影响。只有司法大环境变好了,律师才敢于仗义直言,才能够为当事人认真辩护。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一旦司法大环境变好了,那这些律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就是一个矛盾,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到那个时候,我估计律师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完成一些其他工作,跑跑腿什么的,因为司法大环境真正变好的,基本上都不用律师辩护,人民群众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尽管如此,从这位律师与执法机关的激烈交锋上,我们可以说,不管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这都足以能够失去法治社会的进步。就像某句话说的那样:不管结果如何,至少我们曾经努力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