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西周建立起礼乐制度起,国家乐署机构就储存有大量的乐人。庞大的乐人群体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秦代以后,依傍周代原有乐制,设置专门乐官负责乐制。
汉初因秦,乐制与乐官的设置与秦相差无几。本文主要研究西汉时期中央音乐机构对于下属乐人之管理制度。
一、西汉乐人来源
(一)西汉太乐乐人来源
太乐此官主要负责各类祭祀用乐,如宗庙、山川、人鬼等,是奉常属下的礼仪乐官。太乐演奏的音乐主要为雅乐,雅乐艰涩难懂,且无图谱记录,对于乐人素质要求较高。
祭祀本就是国家大事,有固定的礼仪流程需要遵循。太乐这类负责礼仪用乐的乐官,其来源也有严格的要求,以保证礼仪用乐合乎礼制规范。
太乐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原有乐官家族世袭;二,选有官爵之嫡子,或六百石以上高级官吏之嫡子,并且对参与选拔的嫡子也有一定的要求。
太乐乐官的来源之一为原有乐官家族的世袭。汉初,汉高祖刘邦重新建立礼乐制度,任用通晓礼乐制度的叔孙通为奉常制定宗庙乐。
此外,还任用了原秦代在大乐官任职的制氏。制氏此人,“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但能纪其铿鎗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大乐官,即汉代的太乐。由前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受春秋战国及秦代影响,许多书籍图谱被毁,其中包括大量的与礼乐相关书籍。
但是,雅乐作为国家祭祀重要礼仪用乐,必须有专门乐官传承及演奏。图籍的损毁,为雅乐的传承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雅乐本身艰涩难懂的特质,对乐人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雅乐的传承。在这种情况下,大乐官要从小培养,奠定好乐理知识基础才能掌握艰深的雅乐。
并且,在秦汉时期,学校教育尚未得到普及,家传成为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便可以理解制氏的家族为什么能够“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
制氏的家族世代以来演奏雅乐,制氏大概从小也受到家学培养,周秦之雅乐也得以传承。
周、秦两代的礼仪乐官应该多为家族世袭,他们负责传承礼仪用乐,保证雅乐的延续性。秦末战乱以后,乐官四处奔散,而制氏则于战乱之中归附汉高祖刘邦。
汉代太乐乐人还有一种来源途径,即选拔有官爵或者六百石以上高级官吏之嫡子进入太乐。
《续汉书·百官志二》刘昭注引卢植《礼注》云:“汉大乐律,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取嫡子高五尺以上,年十二到三十,颜色和,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
卢植虽是东汉人,但是东汉与西汉在太乐乐官选拔上应当相差不远。首先从阶层来看,汉代规定了能够表演宗庙乐舞的乐人,其父亲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以汉代爵制来看,五大夫以上至关内侯为汉代官爵,五大夫以下为民爵。同时汉代六百石以上为高级官吏,可赐爵为五大夫。
很显然,要进入太乐供职,其父亲必须是汉代的高级官吏或有官爵之人。除此以外,太乐乐人必须是家中嫡子。
太乐作为祭祀礼仪乐署,其从事的乐舞活动本身具有神圣性,因而在乐人身份上必须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在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嫡子作为血脉传承的象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太乐乐人的选拔规则。其次,对于嫡子本身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第一是对身高的限制,嫡子身高必须要在五尺以上。经彭卫考察,在汉代身高成为很多职业的一项选拔标准。
所以,可以理解在挑选宗庙乐舞人员时有身高的要求。第二是对年龄的限制,嫡子的年龄必须在十二至三十岁之间。
限制嫡子年龄这一项规定,很大可能是在周代学子年龄的基础上稍作修改,限制了汉代乐人年纪的上限与下限。
最后,因为是选拔国家祭祀的乐舞人员,对于乐舞人员自身素质有一定的规定。于太乐供职的乐舞人员,容貌需要俊美温和,且有道德。对乐人品行有要求,才方便日常管理乐人,教导乐人学习乐舞。
(二)西汉乐府乐人来源
除太乐外,乐府也是国家乐署之一。乐府主要负责演奏日常用乐,为皇室提供享乐服务。日常用乐包括各种民间音乐及夷族音乐,乐种十分丰富。乐府从各地征发大量乐人于中央供职,演奏各类民间音乐。
因此,征发民间乐人成为乐府乐人来源的主要形式。太乐选拔乐人有一定的标准,而乐府选拔乐人是否存在一定的标准,目前暂无相关史料。不过,从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看,可以确定乐府主要由民间乐人构成,由乐府征发而来。
入汉以后所作的乐曲大多融合了各地的音乐元素,这些乐人从地方征发至中央后才能更好的保存地方音乐特色。
汉高祖刘邦击破英布后,路过沛县,于沛宫置酒,酒酣作《三侯之章》。其后,“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并以百二十员为定额不断往里替补僮儿。这些僮儿不仅要演唱《三侯之章》,汉高祖崩后,还要在原庙中演奏其他祭祀乐舞。
这些自沛县选拔的僮儿交由乐府负责,乐府对他们进行教习,保证他们保存和传唱《三侯之章》及其他祭祀乐舞。《三侯之章》是汉高祖即兴所创之歌,属于郑声类,汉高祖驾崩后才将之升格为雅乐。
西汉初年延续了秦代乐官内、外相分别的传统,乐曲的性质决定了其应由哪一乐署机构演奏,《三侯之章》本为郑声所以当由乐府演奏,升格之后限于所用乐人皆为楚地僮儿的现实条件,不得不仍由乐府负责。
这也反映出为了保证乐曲的地方特色,中央会从各地征发乐人,但由于这些乐人不满足进入太乐供职的条件,因而所演奏的乐曲升格为雅乐也不会交给太乐负责。
汉武帝立郊祀乐时,也从地方上征发了大量的民间乐人。汉初,郊祀无乐,汉武帝征伐南越以后,郊祀才演奏音乐。
郊祀这类国家祭祀仪式应当交由太乐负责,但是汉武帝的政治和文化政策使得郊祀乐最终交由乐府负责。
汉武帝希望通过建立新的礼乐制度来解决汉朝文教问题,推动了汉代新式雅乐的建立。汉代新式雅乐的乐曲特点,加上汉武帝欲提高近臣政治地位以夺权的政策,促成了乐府接替太乐演奏郊祀乐。
郊祀乐采用的便是汉代新式雅乐,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融合各地音乐元素融合成为郊祀乐。
乐府不仅到地方上采集诗歌,观民风,还带回了各地的民间乐人到中央乐府之中演唱诗歌。从地方征发民间乐人,可以保证诗歌之中的地方元素不会流失,能够完整的保存民间乐曲。
汉哀帝罢黜乐府主要原因之一为郑、卫等淫声大肆流行,而以周代古乐为代表的雅乐则逐渐消亡。自秦以来,演奏郑声皆由乐府负责,罢黜乐府则表示汉哀帝禁止郑声在中央传播。
二、西汉乐官俸禄
西汉时期传世文献未记载太乐令具体俸禄,最早记录太乐令俸禄应是《后汉书》。东汉时期,“太乐令”更名为“大予乐令”,仍属太常,负责主持国家祭祀用乐。
此时,“大予乐令一人,六百石。”东汉大予乐令禄秩为六百石,应与汉初一致。如此推测,太乐的俸禄同属于六百石这一层次。西汉初,太乐长官为太乐令,到东汉时期,大予乐乐署长官更为大予乐令。
由《汉官》所见,东汉时,大予乐乐署已经形成完备的职官体系。以大予乐令为首的大予乐乐署,内部分层级统属,上级对下级领导,最底层为提供乐舞表演的乐人。如此完备的乐署机构,可能从秦代已经开始奠定,至东汉逐渐完备。
太乐与乐府分属奉常和少府,二者长官秩为二千石,其下丞秩为千石,再之下所有属官皆为六百石。奉常和少府各层级禄秩符合西汉各个层级禄秩的基本情况,这种俸禄制度可能在西汉初年就已经确定下来。
但是,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又见到一个特别的情况,即可能同为乐官的“外乐”与“太乐”、“乐府”俸禄不一致。
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所记:“外乐……秩各八百石。”由此可见,外乐俸禄八百石,高于太乐、乐府令丞,低于奉常、少府丞。
从外乐的俸禄来看,外乐为太乐或乐府属下可能性不大。外乐与乐府可能分属不同官署,目前为止出土的简牍与封泥显示,“外乐”与“乐府”是同时存在的两个职官。
一般而言,同一机构鲜少设置两个职能重合的官职。依《百官公卿表》所见,乐府直隶少府,无上级长官。
因此,外乐与乐府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在外乐职掌宗庙祭祀乐的假设之下,外乐与太乐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汉初,外乐为太乐的上级长官,管辖太乐。第二,外乐为太乐的前身,在某一次官职调整中,外乐被整改为太乐,并对其进行更名。
三、西汉上林乐府
西汉时期,乐府作为两大音乐机构之一,负责演奏的音乐种类丰富,下辖大量乐人。乐府乐人不只在皇宫之中给皇室提供日常娱乐享乐,也会在上林苑中表演乐舞。
史料中常有于上林苑中表演百戏的记载,场面十分热闹。乐府演奏的乐种繁多,不仅有民间各地音乐,还有百戏等民间杂戏表演。
司马相如所作《上林赋》曾描写了上林苑中表演乐舞的盛况:《上林赋》中的乐舞表演场面宏大奢靡,虽然文辞或有夸张,但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汉武帝在位时各类乐舞之繁荣兴盛。
以致于班固撰写《汉书》时,曾感叹汉武帝时期“内有掖庭材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提及了“上林乐府”,然而传世文献之中关于上林乐府仅有此条记载,且位于何处并未详细记录。
不过,史料中多有于上林苑中各观中表演乐舞的记载,推测为乐府调配乐人于上林苑中表演乐舞,这些乐人常在上林苑平乐观进行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