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5种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票据无因性的5种例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票据无因性的5种例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应予以支持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票据无因性的5种例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应予以支持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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