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一家宾馆,发生坠楼事件,坠楼死亡妇女,从事的是卖淫行为。事件发生后,其家属向宾馆经营者索赔150万元。

经营五栋独楼宾馆的老板是肖某(女),在她经营期间,未婚女施某长期在其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老板肖某给她介绍嫖娼人员。双方约定,施某每次按照150元收费,其中50元给肖某。

2023年2月22日15时许,肖某给施某联系了一个嫖客。肖某通知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期间,因肖某发现宾馆有警察查房,于是给施某发微信让她快下来。随后,嫖客下楼逃跑。施某则走向楼房天台。事后,肖某再也联系不到施某。直到5天后,在楼下下水沟发现已经死亡的施某。

同年3月3日。施某父母和肖某达成调解,肖某支付6万元安葬费。同年,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后来,施某家人认为有其它赔偿项目。遂要求肖某及宾馆赔偿赔偿死亡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1万。最终,被当地法院驳回。

1、当天嫖客需要不需要负一定责任?他不来嫖,施某就不会来宾馆。
2、宾馆从业者肖某分成三分之一,那她和卖淫女是不是共同经营关系?因为有分成关系,而且是肖某把施某找来卖淫,肖某该不该承担一定的赔偿呢?
3、5天后,才发现施某尸体后报警。肖某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卖婬女的救治。她的责任是不是很大。
4、卖淫嫖娼是违法活动,大家觉得,在从事这种活动时出现意外死亡,法律该不该支持索赔?法律该给这种活动撑腰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