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电动车碰撞,1人当场死亡!云南省永平县1·22交通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4-10-24 19:40:04

近日,永平县政府公布《永平县博南路与老320国道交叉口“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4年1月22日18时15分,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与老320国道交叉口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永平县博南路与老320国道交叉口“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当事人情况

杨**,男,38岁,持有“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肇事时驾驶云S2**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该事故中未受伤。

陈**,女,43岁,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档案编号:532***230,肇事时骑行昆明17***90号电动自行车,在该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红岩牌云S2**4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CQ33****VG42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4826,发动机号:19T*****557,车身颜色为:红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肇事时由杨**驾驶,该车在该事故中受损。

肇事乙车为台铃牌昆明17***90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代号:585*****9268018,该车于2017年02月注册登记为田**所有,肇事时由陈**骑行,该车在该事故中严重损坏。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与老320国道交叉口处,该路段为十字交叉口,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南至永平县城,北至新城,东至新桥,西至曲硐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及标线控制,无隔离设施,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1月22日,杨**驾驶云S2**49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沿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由南向北行驶,18时15分许,行驶至博南路与沪瑞线交叉口处右转驶入老320国道过程中,碰撞碾压陈**骑行的(昆明17***90)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陈**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李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张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因避让道路东侧遗留砂石过程中而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杨**行经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右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让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陈**在该事故中无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杨**行经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右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让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无事故责任。

(信息来源:永平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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