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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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52岁)因患尿毒症在多家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期间,其怀疑医务人员对其使用不卫生的药物、在血透机器上做手脚、欲加害其而多次转院。近两年来,被告人刘某在卫生院血液透析期间,一直怀疑该院血透中心医生及护士对其使用不卫生的药物、在血透机器上做手脚而心生不满。
案发当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携带刀具前往卫生院,先持菜刀砍击王医生头部,王医生发现后持血压计砸向被告人刘某,后被告人刘某对王医生头部连砍两刀,王医生用手挡刀,菜刀打落在地,被告人刘某又持铁质圆凳砸击王医生,致使王医生头部、左手掌处受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随后被告人刘某又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掏出一把尖刀,走向血透室门前走廊,手持尖刀捅向正在水池旁洗手的血透中心护士孙某腹部,孙某避让时腹部被尖刀划伤,后被告人刘某被围观群众控制。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鉴定,王医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护士孙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患偏执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在医疗机构故意杀害医务人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只是想通过伤害医生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其被害一事,且其身患严重疾病,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暴力伤医是医患信任解体导致医患关系恶化,从而引发的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据中国医院协会调查发现,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调查分析指出,导致暴力伤医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诊疗结果与患方期待落差大、医患沟通不到位、诊疗费用高、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等。
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暴力伤医问题作出明确回应,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亦规定,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暴力伤医不是单纯的医疗纠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对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医闹入刑“条款,其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此,暴力伤医事件已经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即因在医疗机构故意杀害医务人员,被法院认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另外,本案中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因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案被告人所患偏执状态,是偏执性精神病的一个类型,是以迫害妄想或夸大妄想为特征的一种慢性精神病。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的“法定程序”,是指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经鉴定患偏执状态,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此法院认为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