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在假期期间加班,那么加班费应该怎么发?
我们日常熟知的“朝九晚五”的工作,也就是标准工时制,是目前我国主要的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之一,另外两种分别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今天小编就从三个工时制度为出发点,带大家了解其对应的加班规定细则。
01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般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制度。
对于如何支付加班费劳动法是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那么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企业是否要向工作没有放假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是不是只要职工同意,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时间就可以不受限制吗?
按照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且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管、销售、长途运输、出租司机、外勤等岗位的从业人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
但部分地方有明确规定,即使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工资。
0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生产任务不均衡造成工作时间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生产一线人员,以及旅游等受季节限制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单月可以超过36小时,但是周期内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规定总数(如以一年为周期,年总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36×12=432小时)。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超过(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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