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考必背!2024年注安法规数字、时间考点汇总

翠萱合肥 2024-08-17 04:48:41

在准备注安法规考试时,许多考生发现时间和数字相关的考点是最具挑战性的,因为它们缺乏明显的规律,似乎只能通过机械记忆来掌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这一难题,我们特意整理了这些关键的时间和数字考点,建议立即收藏,并及时进行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复习不留死角。

关于时间---小时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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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间---日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的拘留。

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

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

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0、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1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3、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14、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1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1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仲裁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

1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

1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

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23、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5、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6、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7、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8、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29、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0、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3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报,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2、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申请,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4、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35、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6、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7、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8、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39、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0、技术资料移交归档,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41、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42、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3、特种设备办理行政审批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44、事故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4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6、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8、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49、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0、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5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53、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54、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56、特种作业错做证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57、安全培训的发证,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5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59、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0、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

61、事故信息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62、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5 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详细核实结果在 2 个月内报告。

6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4、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66、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67、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 12 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68、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69、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70、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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