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刑事律师不仅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正义与公平的坚定守护者。他们站在法律与人性交汇的最前沿,用专业的知识和无畏的勇气,为那些面临困境的人发声。
今天,将与大家分享卓安律师事务所陈庆山律师办理的一件关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经过陈庆山律师的努力,当事人成功减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R某与另外三名股东设立YA消防设备有限公司,R某占股15%,另外三名股东分别占比35%、30%、20%。YA公司主要生产呼吸面罩。
YA公司生产的呼吸面罩有三种,出厂价格6元、13元、17元。因销售市场影响,经四人商议于2022年7月开始生产伪劣的呼吸面罩降低价格进行销售。
经侦查机关核实,截止2023年6月,YA公司生产、销售的伪劣呼吸面罩共计16.6万个,销售金额约为166万元。2023年6月-2023年8月,另外三名股东相继被抓获,R某于2023年7月5日投案自首。
二、辩护意见一、R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YA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YA公司生产的伪劣呼吸器数量未经审计,公诉机关指控的YA公司生产伪劣呼吸器的数量、销售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R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R某在销售伪劣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在认定R某具有从犯、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之下,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对其降两档处罚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
五、R某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真诚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六、R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现其家中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无法离开R某的照顾,恳请法院对R某依法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在检察院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自首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五—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万元,是所有股东当中唯一一个争取到从犯情节并量刑在七年以下的被告人;在法院阶段历经四次庭审,通过证据辩护法院最终判处R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四、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当中,首先不能忽视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例如本案,R某和另外三名被告人均系YA公司的股东,R某虽系小股东,但股份占比并不小。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不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在前期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时,检察官也未表露会区分主从犯。后来辩护人通过论证R某在YA公司的作用和分工与另外三名股东存在显著区别,不区分主从犯将导致量刑失衡,成功为R某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从犯情节,成功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七年以下。
后期在与检察官在沟通量刑时,由于销售金额的计算双方存在分歧,出现较大障碍,所以虽然量刑建议在七年以下,但当事人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检察院阶段也成功将销售金额由原来的166万调整为104万元。
到了法院阶段,针对本案销售金额的问题,辩护人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法院也就本案争议焦点召开庭前会议,并历经多次庭审,最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又将销售金额再次下调至72.6万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进行量刑,再次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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