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何解?原来唐律中有邻里见危不救罪,一起来了解

以彤玩转生活 2024-10-12 15:42:53

“见死不救”何解?唐律中有答案,或许给我们一些思考!

唐律中“邻里见危不救罪”是指当邻里之间有人遇到危险时,其他人有责任进行救助,如果不进行救助则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法律规定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唐律》的“邻里见危不救罪”

自魏至唐,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深刻变革,其特点是礼仪与法律的融合,形成了儒家化的法律体制,这实际上是社会多元化共同体的体现。

在这段时期内,家族力量逐步壮大,其影响力与控制范围持续扩展,小型社群日益兴盛,从魏晋时期的士族阶层演变至“百家合户、千丁共籍”的宗族制度阶段。

与此同时,社会精英群体的主流形态也经历了转变,由秦汉时代秉持“忠君为上,不偏私亲朋”理念的法家官员,转变为具有小共同体自治特点的地方领导者。

并以其“品德高尚,威望卓著”的身份举荐“孝廉”及“贤良方正”之人,进而塑造出一个深具宗法社会特征的局面。

这些变革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律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正是因为这些小共同体的兴起,邻里关系也变得更为紧密,统治者也更倾向于通过邻里关系等小共同体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鼓励邻里之间的救助行为。

邻里见危不救罪析出于《唐律》“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受告不救助”条文,本文主要探讨邻里见危不救罪的这一种主要形式,便于研究论述,也是刑法研究的惯用方法。

二、《唐律》中关于“见危不救”的定义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经历了政治统一、经济繁荣的发展阶段。

隋朝完成国家统一后,《北齐律》后续推出了《开皇律》,然而,由于当时专制统治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实际执行力度遭受了一定程度的削弱。

不幸的是,《隋律》在宋代以后已佚失,因此对于隋代是否存在“见危不救”这一类社会现象的具体记载和历史判断尚未形成确切结论。

紧随隋朝而立的唐朝,在深刻反思隋朝兴衰历程的基础上,推行了诸如“以民为先”和“安定人民、稳固国家”等一系列政策,有效地稳固了政权根基,恢复了经济发展,确保了社会稳定。

就是在这样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背景之下,《唐律》在封建正统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应运而生。

这部法典凝聚了自汉代以来数百年的立法智慧结晶,尤其在刑罚标准的设定上展现出卓越的平衡性和精妙的立法技艺,也详细规定和解释了与“见危不救”类似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四种情况。

三、“见危不救”类似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唐律》卷二十八第四百五十四条:“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

强调了在特定情境下对于追捕罪犯的社会义务,意思是如果追捕人力量不足以拘捉罪犯,而行人有能力帮助却选择不帮助,将会受到杖八十的惩罚。

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帮助的人,比如在无法逾越障碍或者需要紧急赴事的情况下。

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行为,强调在特定情况下有义务协助追捕罪犯,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一些情境下人们可能无法提供帮助的客观原因。

第二种,根据《唐律》卷二十八第四百五十六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竊盗者,各减二等。”

该条惩治的就是邻里遭强盗或者杀人受告而不救助的违法犯罪,旨在通过刑罚措施确保邻里之间在遭遇强盗事件时,能够履行相互援助的社会义务,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接到求助信息后拒不提供帮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该条相关规定,当邻居遭受强盗袭击或出现杀人事件时,若知情者选择袖手旁观,将受到一百杖刑的处罚。

倘若有人仅是耳闻此类紧急情况,却未能积极救援,则应处以九十杖刑。

针对那些因自身力量不足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与救援的情况,法律规定必须迅速通报临近的官府部门,否则逾期未报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若因此导致案情延误且未能得到及时援助,该责任人将面临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此外,对于盗窃案件中,若得知情况却未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也将相应减轻。

综上所述,唐律明确规定了邻里之间在面对危险时必须伸出援手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涵盖了对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责任,还对收到求援信息却怠于履行职责的官吏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三种,《唐律》卷二十七第四百三十三条“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规定看见火灾发生时,邻里之间应该通告并共同扑救。

对于未尽救援义务的行为,即不告知火情,也不参与扑救的,将比照失火人的罪减二等处罚。

这种罚则考虑到了行为主体的情节和责任,对于公共职责明确的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更加强调了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参与救助的要求。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在发生火灾时,邻里之间应当相互通告并共同参与扑救,同时也规定了对于未尽救援义务的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火灾防范和救援的重视,强调了公共责任和互助义务。

第四种,《唐律》卷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规定对于绑架人质的行为,无论其目的是规避罪行、获取财产,还是其他任何目的,只要对抗抓捕就要处以严厉的刑罚,即斩刑。

对于当地居民组织的负责人以及邻里、亲朋,若因忧虑人质的安全而未敢逮捕罪犯,将处以徒刑两年。

该法律条款旨在通过对人质劫持及面对此种情况下的消极应对行为施加法律责任,来强化社会对人质危机积极干预的法制要求。

它虽从表面看来是在强调不惜任何代价对抗歹徒以防止绑架事件的发生,实际上其内容还包括一项颇具争议的规定:除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其他人均有权在不优先考虑人质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这一规定被批评为过于追求短期成效而忽视了基本的人道情感考量。

结语

至于唐代的社会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对公民道德规范的标准设定得极为严格。

在面对他人身处险境而袖手旁观的情形时,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要求个人必须迅速通报官府并联络临近的司法协助者,即便这种援助行为可能对自身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否则,这种无动于衷的行为将被视为“见危不救”的失德之举。

相较于历代的邻里见危不救罪规定,唐代的法律更进一步地扩大了对“见危不救”的适用范围,并对不同犯罪情形进行了详细分类,对不同情境下的见危不救行为实施了差异化的刑罚。

本质上,“邻里见危不救罪”属于邻里关系的范畴。

在古代社会,人们主要以农耕为生,邻里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

对唐代邻里关系的深入溯源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研究唐代“邻里见危不救罪”。

结语

从历史维度来看,“邻里间面对危难选择袖手旁观”的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并且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引起了古人的关注,还受到了严谨的法律约束。

具体而言,《唐律》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邻里被强盗不救助”“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简而言之,该条款强调若你的邻居遭受盗窃,而你未能伸出援手,将可能面临一百大板的惩罚;若只是听说此事而不施救,则会受到较轻程度的处罚。

自己没有能力实施救助者,应立即告诉附近的官府,如果不告诉,也以不救助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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