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将劳动报酬约定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是浮动的,具有不确定性。
那么,公司能否以业绩不好的理由不发员工的绩效工资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就应当视为劳动者工资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因绩效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其工资核算的标准及其不需要支付相应绩效工资承担下列事项的举证责任:
1. 考核实施前,已预设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2. 考核标准和程序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3.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合理、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又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企业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允的认定,发挥绩效考核促进员工良性竞争与企业共同进步的积极作用。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绩效工资的支付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公司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且满足了相应考核条件,则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