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执法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换句话说就是“执法为民”。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其职责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实存在“逐利执法”现象,甚至不惜“远洋捕捞”,即执法行为偏离公共利益目标,转而追求经济利益。这种现象的成因复杂,涉及制度设计、财政体制、考核机制、监督缺位等多方面因素。以下结合中国实际现状进行具体分析:
一、财政体制与经费保障不足1. 地方财政压力传导
部分地方财政紧张,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可能默许或变相鼓励执法机关通过罚款、没收财产等方式“创收”以补充财政收入。
例如,某些地区的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执法部门,形成“执法—罚款—经费保障”的恶性循环。
2. 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装备更新等长期依赖非财政拨款渠道(如罚没款),导致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
典型案例:2020年国务院督查组通报的某县交警“以罚代管”事件,罚没收入直接与部门经费、人员福利挂钩。
二、考核机制异化与指标驱动1. 经济化考核导向
部分地区将执法部门的工作成效简化为“罚款数额”“案件数量”等量化指标,导致基层为完成考核任务而逐利执法。
例如,交警部门设定“查处交通违法次数”硬性指标,辅警工资与罚款金额挂钩,催生“运动式执法”“钓鱼执法”。
2. 执法权与利益分配机制失衡
在罚没款分配中,部分地方政府将一定比例返还执法部门,形成“多罚多得”的激励机制。
2021年公安部通报的某地派出所“为完成罚款任务虚构案件”事件;有的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办假案,导致民警锒铛入狱。
三、监督机制缺位与权力寻租空间1. 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公安机关内部纪检、督察部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多集中于“重大违纪”,对日常逐利执法缺乏常态化约束。
执法过程透明度不足,罚没款去向缺乏公开,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2. 外部监督渠道受限
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权难以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成本较高,导致逐利执法行为难以及时纠正。
典型案例:2022年媒体报道的某地城管与商户“协商罚款”事件,暴露了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
四、法治观念偏差与个体逐利动机1. 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个别执法人员将执法权视为“创收工具”,将法律赋予的职责异化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手段。
例如,某些民警通过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与“黄牛”勾结截留涉案财物。
2. 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干预
少数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或增加财政收入,默许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或滥用强制措施。
如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为名查封外地企业,实则为本地企业排除竞争。
五、制度性缺陷与法律模糊地带1. 罚没款管理制度不完善
《行政处罚法》虽规定“罚缴分离”,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罚没款返还、截留等漏洞。
2023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但执行效果仍需观察。
2. 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交通违法)的罚款幅度设定宽泛(如“200-2000元”),为执法人员“议价执法”提供空间。
六、治理路径与改革方向1. 切断执法与经济利益关联
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严禁罚没收入与部门经费、考核指标挂钩(参考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 优化考核机制
建立以“执法公正性”“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取消单纯以罚没数额为指标的考核方式。
3. 强化监督与问责
推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逐利执法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当事人,也查领导责任)。
4. 提升法治化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执法资格准入,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公开促公正。
总之,公安机关逐利执法的根源在于财政依赖、考核异化、监督失效与法治意识薄弱的叠加效应。近年来,中央通过专项整治(如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取得一定成效,国务院也在重拳出击整治,但彻底根治仍需推动深层次制度改革,从源头上切断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的链条,回归“执法为民”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