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新费用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知产策汇 2024-09-13 10:33:06

近期公众咨询服务中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的问题比较多,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应在什么时间交?

答: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

注意,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问: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需要缴纳多少元?

答: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每件200元。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问:专利权补偿期的年费需要缴纳多少元?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问:什么时间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答: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缴。对于在 20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不设恢复程序。

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合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享有年费减缴政策吗?

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仅依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不能享有年费减缴政策。只有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要求享有年费减缴。

问:批量变更费用如何计算?

答: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在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批量更名:同日提出内容完全相同的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缴费时填写该批次对应的第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

批量转移:每件200元。

批量变更联系人、代理信息或地址邮编等:不收费。

来源 | 文章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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