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的专利制度应该是什么样?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有三大板块: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等。知识产权通过保护不同的客体,从而间接保护了我们的智力劳动。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不断平衡利益的制度。专利制度也一样。
专利制度通过表彰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所做出的贡献,给予他们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的特权,在这个期限内专利权人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保障了私人利益。作为换取垄断的对价,专利权人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公开后,其他人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就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发新的发明创造。从而保障了他人利益。垄断期限一过,发明创造进入公共领域,人人都可以自由享受该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福利。从而保障了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为什么会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可以说在此之前,我国实质上处于无专利制度的状态。我国要建立专利制度,一方面想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对外开放的需求。
西方的专利制度早已发展几百年,即便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地域问题的《巴黎公约》也走过了百年历史。而我国专利制度也才只有不到40年。为了快速提高我们的创新能力,必须来一剂猛药。为此大量补贴政策和资质政策与专利申请量挂钩,在这种激励下,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迅速跃居全球第一。专利价值对创新主体而言,变成了获取相关知识产权荣誉和资助上,为了就学、就业、评职称、宣传、评高企、补贴等低价值来用,很少会享受到专利技术垄断带来的高价值,也就是说并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大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造成我国专利“量”的虚胖,以至于“质”与“量”的不平衡,“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成为突出问题。
从1985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只有1.4万件,到2022年我国专利申请量高达536.5万件。截止2023年9月,全球专利文献数量高达1.7亿件(一件专利申请不同阶段可能有多件专利文献),其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占据了近1/3,美国也只有我们不到一半的数据。专利是体现国家创新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我们的创新实力真的超过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了么?专利数量已经偏离创新实力,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存在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编造、拼凑、抄袭的专利申请已经影响到专利制度稳定运行。
(三)非正常专利申请动了谁的奶酪?
从私人利益来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属于违法失信行为。从他人利益来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占用了审查资源,延长了他人专利授权的周期。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所编造、拼凑、抄袭的专利申请,并不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甚至会误导他人的研究。从公共利益来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影响到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最终影响专利制度稳定运行。非正常专利申请虽然短期能够满足一定的私人利益,但长期来看,却有损于私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现状怎么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初向地方通报两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其中92%的申请被主动撤回,7%的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其余1%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后,正处于审查程序。
2021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2021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8.6 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 285.2万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 80.6万件。2021年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量占全年专利申请量15.5%。非正常专利申请,前3批撤回率达97%。
2022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95.5 万件。2022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 161.9 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 295.1万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 79.5 万件。2022年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量占全年专利申请量17.8%。
可见,专利申请基本上会有一到两成被通报的可能,撤回率更是在九成以上,申诉成功的更是寥寥无几。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文本识别、语义聚类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处理技术搭建语义检索引擎,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如果遇到非正常专利申请,不要着急,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人工智能还有逻辑独到的审查员,应撤尽撤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一定要申诉,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五)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概念
2024年01月20日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2007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公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同时废止。
(六)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及规避方法
1. 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1)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规避方法: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应有明显的保护侧重点,使其因为不具备单一性而无法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创新主体应该对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统一审核,并自行或委外进行专利申请前的评估)
(2)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规避方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来说明并未造假。提供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报告证明具有新创性,而非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3)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规避方法:科研人员参与的研发记录等,证明其不是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往往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规避方法:提供专利申请前的评估报告,各类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实物照片、应用场景照片、产线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等资料)
2.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发明创造往往是基于申请人的研发活动,若无实际研发活动,却提交多件专利申请,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很大概率是弄虚作假。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规避方法:提供发明人的研发能力证明材料,例如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研发条件证明(例如研发测试设备清单、照片等)。如果专利申请是从第三方转让的,提供技术委托开发协议、转让协议等资料,同时要提供第三方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2)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规避方法:除非理由恰当,提供理由恰当的资料文件)
(3)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出于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的行为。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规避方法:提供发明人/设计人在研发/设计过程的记录性文件,实施技术的证明文件。)
3. 从其它角度认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非穷举式列举,兜底条款。(规避方法:诚实信用原则。)
4. 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规避方法:不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七)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
(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
(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注意:针对问题结合证据说明,避免答非所问。专利申请前保存好研发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书、项目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等)、开卷资料(技术交底书、评估报告、技术方案沟通记录、案件审核记录等)、专利技术应用证明资料(产品实物照片、产线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用户使用报告等)、研发能力证明资料(发明人学历/职称证明、申请人研发/测试设备照片、获得政府或第三方的认定的研发/测试平台证明,委外协议等研发能力证明资料)等。
(八)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3.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6.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7.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2017年08月0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8.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2019年0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9.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城市称号: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城市。(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10.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该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2022年0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11.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例如:“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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