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光辉之下,本应是公平与正义的净土,契约精神得以坚守,权益保障坚如磐石。然而,一场围绕加油站承包的纠葛,却如一团乱麻,令人痛心且困惑不已。
一、合同签订背景与初始情况
1998 年 3 月 19 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执行庭的主持见证下,郭秋荣(乙方)与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利公司” 或 “甲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加油站承包的合同。该加油站此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
这份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承包期限设定为五年,自 1998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03 年 3 月 20 日止。合同规定,乙方需先一次性替甲方偿还甲方原欠的债务款,甲方则以每月固定的承包金为乙方进行抵扣。待抵扣完毕后,乙方应按季度,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十日前支付承包金。若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届时乙方在加油站的投资将归甲方所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承包的加油站为法院监管、查封企业,合同必须在陵水县法院的监督以及代表签名之下,方可正式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法院各执一份。
二、合同履行初期的变故
合同签订后,郭秋荣积极履行义务,依照规定对加油站进行消防整改,并投入资金完善相关设施,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多。然而,平静的局面并未持续下去。随着国企石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收购行动,一些意外情况接踵而至。法官因利欲要求郭秋荣交出正在承包的加油站经营权,郭秋荣拒绝了这一不合理要求。2000 年 8 月 9 日,该加油站被法院查封。郭秋荣向法院提交异议书,并向邓院长陈述情况,表明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也尚未抵扣完毕,此时查封自己承包的加油站并不合理。但得到的回应却是,要求他先交出经营权,再起诉甲方索赔。郭秋荣认为甲方并无违约行为,所以拒绝了这一要求。此后,法官多次通过上门或电话等方式对郭秋荣进行施压。
三、王某躲债引发福利公司法人、财产与承包人大变动
在压力之下,郭秋荣试图向石油公司转让剩余的承包期。而石油公司因福利公司此前拖欠其款项以及银行贷款,无论承包还是购买该加油站,都计划扣除这两笔款项。此时,福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躲避债务,阻止郭秋荣转让。王某与石油公司副经理林某振私下沟通,之后将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加油站执照变更到黄某燥(系林某振妹夫)名下,把公司财产变更为黄某燥的独资形式,并将加油站承包给陈某军(系林某振小舅子)。自此,福利公司与郭秋荣提前终止了合同关系,后续福利公司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以及承包人,都与郭秋荣再无关联。2003 年 4 月 22 日,黄某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碧,公司性质从黄某燥独资变更为王某碧、郭某诚为股东。2003 年 5 月 1 日,黄某燥再次承包该加油站,后来因经营走私油导致加油站被海关查封,林某振也受到牵连后不知所踪。2004 年 1 月,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符某菊,“股东” 变为符某菊、钟某。
四、王某的虚假诉讼及法院裁决情况
在这一系列事件过程中,王某先后两次对郭秋荣提起诉讼。2002 年 3 月的第一次诉讼,案由是合同纠纷,由纪法官立案受理并担任主审判官。在证人提供的证据面前,最终因假案王某当庭撤诉。纪法官还索要 5000 元撤诉费,被郭秋荣拒绝。
2004 年 7 月,纪法官再次将一份民事诉讼状送达至郭秋荣家中。郭秋荣对纪法官提出质疑,指出上次自己爱人在省城住院手术期间,纪法官受理的假案已撤诉,如今自己爱人病危,为何又来挑起事端。纪法官却表示,假案撤诉后法院没有存档,只要有人起诉郭秋荣,他就会立案受理,还称上次撤诉亏了,这次要加倍弥补。
在此次诉讼中,郭秋荣及律师的举证权、辩护权被剥夺,立案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庭审只是形式,审理过程漏洞百出。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在主体方面,王某既无福利公司委托,也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却起诉郭秋荣,实际上原告、被告都并非适格当事人。裁定书却称,虽合同甲方为福利公司盖章,但公司已出具证明,表明本案承包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王某个人与郭秋荣的关系,与公司无关。此外,关于承包金的认定、加油站转让情况、当事人身份等方面,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均存在巨大差异。自 2006 年起,法院强制扣划郭秋荣银行存款,查封其家中的宾馆及铺面。2008 年 4 月 3 日,法院传唤郭秋荣到执行庭听证,但至今既未开庭,也没有后续结果。
五、郭秋荣的后续遭遇
多年来,郭秋荣为了寻求公正的结果,不断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努力。然而,曾经涉事的纪法官不仅未受到相应的处理,反而获得诸多荣誉,职位一路晋升,担任了初级法院副院长、院长以及中级法院副院长等重要职务。而郭秋荣的案件却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漫长的二十多年里,他在司法的迷宫中艰难前行,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在这起事件中,司法的天平为何失衡?那些本应严谨公正的程序为何漏洞百出?我们期待着一个合理的解释,一个能让法治尊严得以重塑的答案,一个能让公平正义真正回归的曙光!
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