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① 起付标准:无
②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2024年度为7616元)。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2024年度为10663元)。
③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层医疗单位:
规定标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为85%;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在职职工支付比例88%,退休人员为93.5%。
专科医疗机构以及非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为70%。
(二)。住院待遇标准
①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都是25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都是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都是1000元。
注: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要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要重新核算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规定标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3%。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均为95%。
二级医院,规定标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9.5%。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药品,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3.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5%。
三级医院,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6%。
注意事项:
1。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住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1。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或者二类门诊特定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万元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按70%比例支付。
2。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或者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后由补助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2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6972元)。
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二类门诊特病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照95%的比例支付。
2。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照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由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