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院通过再审判决明确:
违约方解除权的限制与例外: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原则上仅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但第580条规定非金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时,违约方可诉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长期性、合作性特征使其易陷入僵局,强制履行可能加剧损失,允许解除符合效率原则(《九民纪要》第48条)。二、裁判规则提炼争议焦点
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违约方解除权成立条件
合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且无合作基础),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解除不损害守约方权益。
《民法典》第580条、《九民纪要》第48条
合同效力与规划许可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合同解除争议处理,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本案因双方未主张无效,法院未主动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条
损失赔偿衔接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另案主张损害赔偿(如欠付工程款、停工损失)。
《民法典》第566条(解除不影响赔偿请求权)
三、实务操作指引1.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操作要点举证责任:需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3)履行费用过高或显失公平(《民法典》第580条)。程序要求: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不得单方通知解除。风险防范:同步准备赔偿方案,避免被认定恶意规避责任。2.守约方应对策略抗辩方向:主张合同仍可履行(如提供替代方案、证明违约方有能力继续履行);质疑违约方举证不足(如未证明“合同僵局”)。损害赔偿:在解除诉讼中请求合并审理损失赔偿;另案起诉时,全面主张直接损失(如工程款、垫资利息)与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3.建设工程合同僵局的特殊处理证据固定:收集停工原因证据(如付款凭证、监理日志);保留协商记录,证明合作基础丧失。替代履行评估:若更换施工方更经济,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后续费用;主张违约方解除后应承担撤场、资料移交义务(如本案判决)。四、类案对比与延伸思考对比维度
本案(沈阳某地产公司案)
(2019)最高法民终483号(某酒店施工合同案)
合同僵局认定
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长期停工+多起诉讼=认定僵局
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多次协商未果=认定僵局
解除后果处理
判令解除并移交场地,损失另案处理
解除同时酌定赔偿范围(如已完工程折价)
裁判价值倾向
效率优先:避免资源浪费,促进市场出清
利益平衡:兼顾守约方履行利益与违约方止损需求
延伸问题:
规划许可缺失的合同效力:若守约方主张合同无效,能否阻却违约方解除权?无效合同自始无约束力,解除权无存在基础,法院应驳回解除请求,按无效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情势变更与违约方解除:若僵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引发,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民法典》第533条),与违约方解除制度形成竞合。五、总结与建议本案确立的规则对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僵局具有示范意义:
严格限定违约方解除权:须满足“履行不能+僵局持续+利益平衡”三重条件;注重程序衔接:解除判决与损失赔偿分案处理时,需提示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行业建议:发包人:确保项目合规性(如提前取得规划许可),避免合同无效风险;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停工索赔条款,保留履行过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