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了一起茅台酒相关的纠纷案件:钟某起诉李某拖延6万余元茅台货款拒不支付,但李某表示二者是合伙炒茅台的关系,非买卖关系,之前有12万元的亏损应该风险共担。
由此来看,这应该是茅台黄牛党之间的内部纠纷,没有合同保护的炒茅搭子在茅台行情不好的时候,开始背刺合作伙伴了?
01
是合作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因为没有合同保障,双方究竟属于合作炒茅台的关系还是单纯的茅台买卖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审上诉人钟某提供了双方茅台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如2022年9月8日,被上诉人李某通过微信发送“本人李某,欠钟某245728元,承诺每天还2-5万元,直至10月15日还清,每天晚上6点前转入钟某微信或银行账号,没有任何理由。”
对于该内容,钟某在当时微信聊天中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已对账核数,即欠款行为确定存在。
此后,在钟某的催款下,李某向钟某进行了多次转账。直至2022年11月28日,钟某表示还剩60728元没有支付。几天后,李某再次向钟某转账5000元,此后再未付过任何款项。
基于以上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判决:双方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钟某支付货款60728元。
因不服该判决,李某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二审上诉。其表示,我和钟某是合作炒茅台的关系,没有签过合同,没有下过订单,也没有相关送货单证明,因此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此外,李某补充道,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也有关于“收茅台”相关的内容,可以证明两人是合作炒茅台关系。从2022年9月-12年,其曾向钟某退还多笔合伙本金和利润,但因此之前交易中有一批货物价格下跌,导致亏损了12万元多,钟某理应承担一半的亏损。
02
二审法院:无合作协议、协商记录等,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李某的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与钟某为合作炒茅台的关系,但未提交能反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合作协议、协商记录等证据。且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能反映双方如何共享受利润、共担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而在钟某要求李某催要货款时,李某没有提出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抗辩,在还款过程中也没有提出需要钟某承担亏损的要求。
在此之外,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双方存在酒水交易往来,也有实际上的收取货物、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虽然该案件已被定性,但有了解茅台黄牛党的专业人士分析道:“这个案件有可能是李某向钟某融资来炒酒,双方进行了口头利润分配方式的约定,但后面茅台价格下滑出现亏损,一方不认账而出现纠纷。”
“茅台黄牛党内部的合作方式很多,但基本上没有合同,就是很多年的‘老关系’。如果初期合作时对于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做明确的协定,就很容易产生这种纠纷,而谁打官司能打赢,就要看谁更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该案件发生在2022年,此时茅台价格尚处于较为稳定的时候,但今年6月份茅台市场价格的持续下探,则让这种纠纷变动更加频繁。
烈酒商业在文章《四处收茅台的“黄牛”公司纷纷跑路了?》中报道过,由于飞天茅台市场价短时间内快速跌破2400元,以高买低卖方式出货,库存高企的黄牛党被重击,之后飞天茅台价格持续崩塌,下探至2100元,不少黄牛党大亏,甚至有茅台炒团负责人直接解散相关群组,并引导客户去找“携款出逃”的财务要钱。在此背景下,与茅台黄牛党相关的各种关系都变得不太稳定。
虽然经过一个多月的动荡,飞天茅台的市场价慢慢又回升到了2300元以上,但高端酒水的消费力还没回升,恐怕黄牛短时间内也较难恢复元气。